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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院:侵犯近亲的绝对权是直接损害
时间:2022-03-30 23:0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解决了近亲属的判断问题后,最后需要讨论的是补偿近亲属(而不是其他人)的恐吓损害——包括精神疾病和精神损害——的最终依据是什么?
瑞士学者提出了一个新的想法,即家庭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财产单位和情感单位,在法律上也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其成员因侵权而死亡或受重伤,这构成了对家庭的整体伤害。[66]瑞士法院也表达了这一观点。1977年,原告的妻子在苏黎世因车祸失明,长期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法再生育。原告与妻子结婚24年,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关节炎也因没有妻子的照顾而加重。肇事者对交通事故有重大过错,被拘留14天,罚款500瑞士法郎。1985年,根据《瑞士债务法典》第47条和第49条,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其身份关系造成的损害4万瑞士法院的支持,但得到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认为,侵犯近亲的绝对权是直接损害。当然,这里的绝对权不是近亲的健康权,而是他们的身份权。由于《瑞士债法典》第49条的人格侵权与《瑞士民法典》第28条的人格权相似,身份权也是《瑞士民法典》第28条规定的绝对权。[67]奥地利的判决也多次提到,近亲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是情感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受到侵犯。
近亲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恐慌损害)的最终依据可以解释为身份权侵权:家庭成员因侵权死亡的,消除近亲身份权;严重受伤的,近亲身份权不完整。在理论和实践中,这一观点可以解决以下三个难题。
首先,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什么样的权益受到侵犯的结果?毫无疑问,如果恐吓损害构成精神疾病,受害者将侵犯健康权。然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对应着什么样的绝对权利一直是一个法律问题。将其归类为身份权,不仅可以为近亲属的精神疾病和精神损害找到赔偿依据,还可以更好地协调侵权法的理论体系(侵权法通常保护绝对权利),还可以解决侵权法的一些实践问题。例如,在死亡情况下,许多法律领域根据健康损害与死亡时间之间的间隔来判断死者是否有精神损害:如果他们立即死亡,死者没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为了使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学家必须拟定法律一秒钟,以确认死者必须遭受精神损害。但是,如果身份权受到损害,可以完全承认死者本身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权利主体应为近亲,以摆脱死者失去主体资格后是否有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继承的纠缠。此外,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只能确定,无论赔偿权利人是谁,义务人的赔偿范围都没有太大的不同。
第二,为什么不赔偿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的恐吓损害,包括构成精神疾病的损害?现行侵权法理论只能通过相当因果关系、法律法规保护目的来解释,但相当牵强。如果将近亲属的精神疾病和精神损害解释为身份权侵权,当然,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不能要求恐吓损害赔偿。
第三,近亲的恐吓损害是直接损害吗?如上所述,第三人的精神疾病被视为直接损害,但理论和实践尚不清楚精神损害是间接损害还是反射损害。如果将其定义为侵犯身份权,则精神疾病和精神损害是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判决认为,当丈夫遭受一些严重的人身伤害时,妻子性权利的损害是反射损害。[68]这种损害本质上是一种精神损害,即失去生活乐趣,因此也是一种直接损害。
将近亲精神损害的赔偿依据确定为身份权侵权后,是否将恐慌损害区分为精神疾病和精神损害并不重要。区分两者只不过是通过健康侵权来证明恐慌损害的赔偿原因。但如上所述,两者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奥地利和瑞士都承认,如果近亲的恐慌损害不构成精神疾病,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获得赔偿,因此区分的意义只反映在赔偿的上限。近亲精神疾病的赔偿限制不多,精神损害有很多限制,但核心仍然是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此,区分精神疾病和精神损害来解决赔偿基础的做法存在矛盾,统一归身份权侵权在理论上更加和谐。
如果将近亲的各种精神损害的赔偿基础归因于身份权,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扩大了近亲的范围,但仍然局限于婚姻和血液作为主线的关系网络。虽然婚姻识别突破了婚姻,扩大到未婚妻和同居,血缘关系也扩大到旁系血亲和远距离直系血亲,但两国并没有完全采取情感标准:在法律上,无论朋友之间的感情有多深,也不能与那些感情薄弱的血亲竞争。换句话说,两国都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法律推定的近亲的范围,这反过来表明,两国近亲精神损害赔偿的潜在基础是侵犯法律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