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过失客观化的法律价值取向
时间:2022-04-05 21:3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交织筛选过错和违法性。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过错与违法性之间有着坚实的哲学基础。不同的哲学学派对过错和违法性有不同的理解。理性哲学,特别是以康德为代表的唯意志论,主张意志绝对控制行为的选择[15]。黑格尔认为,个人只限于他所从事的行为。一个人的不道德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只有当他意识到这一点时,他才能承担责任。[16]根据两位哲学家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过错决定了伤害行为,过错是第一位的,伤害行为是第二位的。相反,实证主义哲学否认人的意志对人的决定作用,否认人的意志的可知性。根据实证主义哲学家的观点,人的伤害行为与人的意志无关,伤害人的侵权责任与其心理状态无关,决定其侵权责任的是外部行为本身的后果。唯物主义哲学家认为,人类的行为与其意志是分不开的,人类的意志和行为是相互依存的。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但它们存在于人类的任何活动中。根据这一观点,反映人类意志的过错和代表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中存在的人的行为是必不可少的。
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过错与违法性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判断人们的主观过错时,我们需要通过或使用人们的客观行为。正是由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过错判断被称为客观模式。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高科技产品迅速进入人们的生活,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越来越快。用主观标准确定过错越来越困难。因此,学者们提出了以客观标准确定过错的模式,即以普通人的平均能力为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这个标准是理性人的标准;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这个标准是善良管理者的标准。行为人违反善良管理人或合理人的注意义务,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可以直接判断虑行为人的内在心理状态。过失客观化的法律价值取向是用社会的整体正义取代自然人的个人正义,用一般标准取代个人标准。过失客观化在判断过失时所依据的客观标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共同行为准则或价值观。当它上升到法律理论水平时,它表现为善良的管理者或理性的人的注意义务。
然而,在肯定两者之间的联系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过错和违法行为是不同的。例如,一名患者需要医生进行手术,因为他的耳朵聋了。经诊断,医生发现患者右耳道堵塞,导致听力下降。然而,当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聋的真正原因不是右耳,而是左耳。此时,患者已被深度麻醉,医生无法与患者签订手术许可协议,并为患者的利益进行左耳手术。手术非常成功,患者的听力恢复了。然而,患者后来向医生提起了诉讼。他认为个人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医生未经许可,违反事先协议,擅自左耳手术,明显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同意权。[17]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生违反了事先协议,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其行为不是违法的。但是医生在诊断时没有过错。可见,违法性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处于违法状态;过错在于判断行为人的思想意识是否处于疏忽和粗心的状态。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根据上述分析,违法和过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概念。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的客观要素,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违反现行法律;过错是侵权责任的主观要素,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虽然过错的判断可能需要基于人们的外部客观行为,但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否认的密切联系,但它们并不是一个完全统一的概念。调查内容不同,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