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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新技术条件下音像表演的非法传播

时间:2022-04-05 21: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音像表演条约》创新了现有的表演者权制。
《音像表演条约》的制定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6年WPPT正式文本通过时,不涉及音像表演。然而,外交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从1997年起制定一项关于音像表演的国际条约。因此,从1997年到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花了大约16年的时间制定该条约,并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草案),其中包括20条实质性条款,成员国已达成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于2012年6月20日至6月26日在北京举行外交会议。会议可能通过《音像表演条约》,大大加强对表演者利益的法律保护。
《音像表演条约》(草案)主要包括序言和20条实质性条款。草案的序言部分明确了制定本条约的目的和背景:为了尽可能有效、一致地发展和保护表演者的音像表演权利,有必要采取新的国际规则来解决经济问题。社会文化技术发展提出的问题,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叉对音像表演的生产和使用的深远影响,有必要保持表演者的音像表演权利和公众利益,特别是教育。研究与获取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草案的20条实质性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条约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定义保护受益人。国家待遇。精神权利。表演者对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制表演的权利。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权利的转让。限制和例外。保护期。技术措施的义务。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程序。保留和通知。条约适用的期限和行使权利的条款。
《音像表演条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条约扩大了表演者权利的对象。《罗马公约》第七条将表演者权的对象限制在现场表演和录中的表演,[3]WPPT将表演者权限定为现场表演和录音产品中的表演。《视频表演条约》(草案)第5条至第11条明确规定,视频产品中的现场表演和录音(即视频表演)受到保护,弥补了WPPT在视频表演保护方面的不足。
第二,该条约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内容。首先,《音像表演条约》(草案)第五条赋予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精神权利。其次,草案增加了表演者的权利,并授予表演者在音像制品中复制表演的权利。发行权。租赁权。提供录制表演、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这样,表演者不仅有权享有现场表演的财产权,还有权在音像制品中表演,从而扩大了表演者的权利控制范围。此外,草案第十条规定了提供录制表演的权利,即表演者有权允许他人通过有线或无线向公众提供录制音像制品的表演,以满足网络环境下保护表演者利益的需要。第三,草案扩大了传统法律规定的复制权的内涵。在网络环境下,一些网站不允许临时复制音像产品。为此,草案第七条的协议声明指出,对表演者复制权的规定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特别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产品。不言而喻,上述规定提高了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水平。
第三,该条约加强了对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措施。鉴于新技术条件下音像表演的非法传播,表演者经常采取一些技术措施来维护其利益,并在音像产品中标记权利管理信息。然而,在网络环境下,非法破坏技术措施和篡改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层出不穷,表演者的利益难以保护。为此,草案第15.16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减少了侵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网络环境下保护音像表演的需要。
第四,该条约延长了音像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草案第14条规定了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根据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从表演录制之年年底至少持续50年。该保护期明显长于罗马公约第14条规定的至少20年,有利于保护表演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