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频表演条约
时间:2022-04-05 21: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2012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在北京举行外交会议,保护视频表演,会议可能通过新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视频表演条约(以下简称视频表演条约,将是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也将成为信息时代保护表演者权利最重要的国际条约。因此,本条约将讨论现有表演者权利制度的创新,对中国版权立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应如何处理它。
现有表演者权制度的缺陷。
在人类文化生活中,表演者以歌唱、舞蹈、朗诵、表演等形式传播作品,丰富了人类的精神生活,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尊重表演者的劳动,保护他们的艺术成就,是促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国际上,现有的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制度是根据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建立起来的,旨在解决无线广播、电影、电视、录音、视频等新技术条件下的表演者利益保护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广播技术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给表演者的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因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外交大会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以下简称WPT)。
虽然上述国际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表演者的利益,但在新的历史时期,表演者的权利保护遇到了新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条约。具体而言,现有的表演者权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现有制度不能充分保护视频表演者的利益。《罗马公约》规定的表演者权利内容有限。《公约》第七条规定的表演者权利包括:未经同意,不得广播或公开传播其表演;不得录制未录制的表演;不得复制其表演的录音产品。显然,上述规定并不涉及对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因此无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和表演形象。其次,上述规定没有规定表演者对录音产品的发行权和租赁权不完整。第三,在权利保护期限方面,《公约》第14条规定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以上,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的保护期限已达到50年。就WPPT而言,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表演者的现场音乐表演和录音产品中录制的表演,而不包括录音产品中录制的表演。[1]当其他国家规定的保护期限已达到50年时。就WPPT而言,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表演者的现场音乐表演和录音产品时,很难使用。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制定《音像表演条约》,以保护录制在音像产品中的表演,使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更加全面。
第二,现有的系统不能完全满足网络环境下保护视频表演者权利的需要。《罗马公约》设计的表演者权利制度以第四次信息传播革命的技术条件为背景,反映了当时的技术要求。公约制定后不久,人类社会进入了第五次信息传播革命、有线广播、卫星广播、数字复制、网络传输等新技术,信息资源首次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战略资源,人类进入了真正的信息社会。[2]上述新技术的发展使性能的使用和传播越来越方便,催生了许多新的商业模式,给参与者带来了大量的收入,但表演者很少获得公平的利益分享。相反,未经授权的复制和视频产品的传播越来越猖獗,给表演者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也严重制约了视频产业的发展。由于WPPT仅涉及网络环境下录音产品的性能保护,而不是音像产品的性能,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国际规则来应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