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瑞典确认仲裁是解决民商纠纷的有效制度
时间:2022-04-14 23:1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活动纠纷的有效途径,在世界上广泛应用于各种体育竞赛活动中。随着我国体育活动的蓬勃发展,体育仲裁也越来越进入我们的视野,不仅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且在社会实践领域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然而,体育仲裁的模式与普通民商仲裁的模式完全不同,或当地民商仲裁的模式,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体育仲裁作为一般仲裁制度的一部分而存在。
体育仲裁的出现并不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它仍然是基于普通的仲裁制度。仲裁制度的历史演变证实了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可行性和普遍性。
一般来说,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处理当事人之间民商纠纷的争议解决方案,历史悠久。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不是法学家的理论创新,而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探索的构成文明法律体系的基础。
随着经济的发展,仲裁逐渐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用途径,并逐渐获得法律地位。14世纪中叶,瑞典确认仲裁是解决民商纠纷的有效制度,并在14世纪末的瑞典地方法典中赋予了仲裁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1697年,英国率先颁布了第一项仲裁法,并于1889年制定了第一项仲裁法。2在现代仲裁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促进国际贸易应该是最有力的因素之一。
仲裁最终从最初的发展到最终的仲裁制度,最终上升为一个国家甚至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正式要素和实体要素。这种具有法律地位的性质不同于完全自治的半官方纠纷解决机制,影响了对仲裁法律地位所有权的判断。体育仲裁作为仲裁的类型之一,也涉及到对其性质的判断。
对于仲裁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仲裁是司法性质,因为仲裁解决争议是基于民事和经济法律,并有法律程序。仲裁机构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机构,对争议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第二种观点认为,仲裁是行政性质的。仲裁机构由行政部门组织,接受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体系中的特殊职能部门;仲裁程序具有某些行政程序的特点,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是一种行政决定。第三种观点认为,仲裁既不是司法性质,也不是行政性质,而是有自己的独特性。一方面,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不是行使国家司法权利,即不是司法解决方案,其裁决不同于司法裁判;另一方面,虽然仲裁机构由政府部门设立,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但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没有国家行政职能,而是解决一些争议的专门组织,仲裁员没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因此,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我国国内仲裁活动应为准司法活动,仲裁程序为准司法程序,仲裁制度为准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因为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过程,存在阶段性的角色差异:在仲裁制度建立初期,需要官方立法确认,在仲裁案件的独立操作阶段。可以看出,仲裁制度的头尾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积极推动,不可避免地不会让人们对仲裁的性质产生遐想。然而,我们不能认为仲裁属于公共权力的救济方式,它仍然只能属于私人救济方式,这与传统的司法和行政权力大不相同。
首先,监管其法律制度并不是仲裁的初始来源。如上所述,仲裁不像其他司法和行政权利那样,而是由国家建立的机构,以维护国家的权力,并享有相应的权力。立法第一,公共权力第二,立法依赖于立法。然而,仲裁的产生是为了解决民间纠纷而自发产生的。仲裁的立法是承认或巩固这种有效的救济方式,并利用国家强制来确保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因此,仲裁不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也不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其次,仲裁机构仍然主要是自治机构,很少有国家机构参与其中。更常见的仲裁机构是私人组织,如伦敦国际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巴黎国际商会仲裁机构等。《中国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的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根据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规定,监督仲裁员的违纪行为。
第三,在当代社会法律框架内,不承认或不允许强大的自力更生救济方式。在法治不发达的时代,自力更生曾经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途径,甚至是唯一的途径。然而,自力更生救济的方式很容易导致同态复仇等破坏社会稳定的因素,特别是在国家权力逐渐强大后,当然不允许与国家权力分开的权力存在,但其他有利于巩固国家权力的救济方式必须得到支持,以补充国家权力的有益补充。使用国家权力来保证仲裁裁决不仅是对其的承诺,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这将减少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一般来说,仲裁只是一种民间纠纷解决制度。国家权力起到了巩固和保障的作用。它不会影响仲裁的民间性质。这也是建立中国体育体系时建立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