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时间:2022-04-21 23:3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完善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制机制。
生态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在具体监督过程中,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外,还涉及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城市建设、卫生、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渔业、草原、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各级政府、不同企业和个人对青海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建设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值得青海立法考虑,总结如下五个方面: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之一,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动(联合)执法机制。例如,各级政府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省长、州长(市长)、县长、乡(镇)负责人。二是建立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和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还必须及时提供真实的信息数据。第三,不能简单地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与其他行政部门无关,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披露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共同讨论生态环境保护。
(2)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权限和责任。一是建议设立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法律责任条款。例如,地方政府不履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文件,应当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失信联合处罚机制,如建立公开的黑名单制度。三是监察委员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处罚机制,将政府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非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同时,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并将判决提交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依法依纪处理。第四,行政机关不及时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证据材料的,应当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五,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乡镇保护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第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是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第八,对生态环境保护采取多部门监督,最终导致无人监督的尴尬局面。第九,建立数据对接机制,对提供虚假数据的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建议给予草原监理站执法权。第十一,正确处理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和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在精简机构考虑的基础上,或整合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机构和职能,或取消三江源地区各县的环境保护部门,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在三江源地区各县设立派出机构。第十二,可以考虑设立三江源法院、祁连山法院和青海湖法院。第十三,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长担任网格化监督员,村长担任网格化监督员。14、目前,县政府采用土地+环境保护+水利联合办公和土地+环境保护+水利+其他联合办公两种模式;国家政府采用环境保护+水利联合办公模式。上述做法需要立法明确。15、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党政部门的职责。十六、注重培养基层生态环境保护人员,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十七、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特别是在州(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生态环境监测站,省级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建议国家和省级专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适当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倾斜,完善奖惩机制。
(3)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系机制之一。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还必须发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中的作用。目前,省国土资源厅正在与省检察院合作,研究启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措施。第二,将检察建议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检察建议不仅应当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而且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因为政府部门忽视了检察建议的履行或者检察建议的履行不符合要求。第三,解决检察建议刚性不强的办法是建立诉前程序,即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提前干预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行政机关不回复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或者不及时回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建立报告平台制度,实行联合处罚。第六,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以签署联合行动文件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力、责任和法律责任,妥善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联系。第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案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也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第八,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以便行政机关执法。第九,建议立法规定,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国家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共同发布文件,一个月不实施或者整改,检察院可以依法起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一些意见和建议需要上级法律的规定,有些需要青海地方立法的进一步细化。
(4)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机制之一,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是宣传和普及生态环境保护。二是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宣传生态环境法律和生态环境知识。第三,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应纳入各级学校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四,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第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简而言之,生态环境保护是青海的一项政治任务。只有通过科学、合理、标准化的地方立法设计,才能实施青海生态保护优先的理念,确保青海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