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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一般条款的概念有哪些?

时间:2022-04-23 22: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引言
泸州黄立遗嘱将其财产赠送给同居的张,并公证了该遗嘱。黄死后,张持遗嘱向占有遗产的蒋(黄的妻子)要求付款。被告拒绝后,他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被告按照遗嘱执行。法院根据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判决该遗嘱无效。这一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它迎合了公众的声音,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它是受到舆论压制的裁判。那么,本案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律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在这里定性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二、公序良俗的定性——民法一般条款。
关于一般条款的概念,卡尔·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提到:为了减少抽象总结立法体裁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内容需要填写。王泽健先生也称一般条款为总结条款。梁惠兴先生通过揭示一般条款的特点给出了以下定义:所谓的一般条款是指法律中的一些指导规定,没有确定的内涵、延伸和开放性。其含义是空洞的、抽象的,表达了立法者的价值倾向。其具体内涵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价值判断进行具体化。
在现代意义上,私法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确实建立在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法国和日本的民法典也规定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法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那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一般条款还是法律原则呢?许多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应该是民法的一般条款。例如,学者王泽建先生指出,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是民法的一般条款。卡尔·拉伦茨指出:为了减少抽象总结立法体裁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第826条)和‘诚实信用条)。事实上,法典中规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一般条款反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原则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在适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时,应将其定性为一般条款,以便有可能作为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