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
时间:2022-04-23 22: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公序良俗作为一般条款适用于裁判。
一般条款克服了成文法的滞后性、僵化性等局限性,以其自身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适应了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实现了普遍正义与个人正义的结合。但一般条款很容易适用不当,造成许多不良影响,甚至误判。王泽吉先生指出,一般条款也可能带来三个‘隐藏’:第一,立法隐藏,即立法者不做必要的利益衡量和探索判断基准,直接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方法;第二,司法隐藏,即法官不探索,发现具体规范,以一般条款为基础;第三,法律思维隐藏,即思考法律问题,不要解释适用或类比适用,直径以一般条款为基础。这三个概括条款的隐藏。应该给予必要的约束,否则它将使法律制度、法律应用和法律思维的放松和软化!泸州的法律思维是逃离的一般条款。因此,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一定要谨慎,防止逃离一般条款。
法官在裁判时遵循的逻辑规则通常是正式的三段论。也就是说,裁判的结果是基于法律规范和事实的认定。对于泸州遗赠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没有问题,其问题在于一般条款的适用及其推理论证。
在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应该开始寻找被判案件的法律规则。在寻找法律规则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种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三种是模糊的法律规定,不确定的概念或一般条款。在泸州遗赠案件中,法官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一直在寻找法律,中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继承的方式和遗嘱的无效性。根据法律规定,上述遗嘱应为有效遗嘱。但法官也做出了自己的判断——认为如果裁判违反了社会正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官引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来判断,以维护社会正义。
然而,法官只是忽略了,如果你想适用一般条款,你必须耗尽法律解释和类推适用。这里最常用的法律解释是扩展解释和限制解释,并通过解释写信来解决法律事实。类推的适用是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适用的方法。类推反映了同一案件必须同等判决的公平原则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想解释规则,他只能解释和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则。法官没有相应地解释《继承法》效力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解释。由于法律对事实有明确规定,因此没有类推适用的余地,法官理所当然地直接适用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一般条款。这不符合一般条款适用的技术前提。
理论论证是一般条款适用最重要的原因,因为一般条款往往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结合具体事实,必须需要一定的论证过程才能实现合法、合理,这个过程是一般条款的具体过程,将有效防止法官任意判决,增强社会说服力。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主审法官意识到,如果继承法判决这种情况,就会违反社会正义,可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但法官并没有详细讨论这种冲突。也没有具体讨论为什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而不是继承法的具体规则,而是直接适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原则,没有指出公共秩序或良好习俗是非法的,也没有说明是否有客观的良好习俗,如果良好习俗的发展是否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官没有解释这些应该在判决中进行的论点,也没有反映适用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时所依据的价值标准和利益衡量过程。这种简单的应用显然不能证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正确性。
就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本身而言,如果这种情况被违反,它只会违反良好习俗。良好习俗应该判断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例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剥夺妻子继承权的情况下,将情妇立为单独继承人的遗嘱。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考虑《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的善良习俗时,我们应该关注法律行为本身。道德谴责被继承人及其情妇的生活方式不能对案件产生决定性影响。也就是说,在法律行为的内容、动机和宗旨中所表达的法律行为的整体性质是衡量道德秩序的对象。由此可见,泸州遗赠案黄立遗嘱的法律行为本身的效力不受善良习俗原则的影响。只有黄遗赠财产给张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他们的性关系或处于对通奸的报酬而无效。但是,当黄立遗嘱违反公共秩序原则时,该遗嘱无效。这两个案例的比较分类,即在一般条款适用过程中使用的类型化方法,通过类型化发现案件的内在价值和规律,确保判决的一致性,促进法律的发展,泸州遗赠案件可以使待解决案件与类型组直接连接,确保正确判决,也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民法中的一般条款起着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不当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甚至误判。一般条款适用于裁判。首先,我们必须首先判断案件的事实,判断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耗尽法律解释和类比适用;其次,我们应该正确确定所引用的条款是否为一般条款,并研究相关问题。此外,在适用一般条款时,法官必须进行适当的论证,以限制法官的任意判决,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充分体现法官在适用一般条款时的利益衡量。当然,在适用一般条款时,类型化是确保一般条款正确适用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