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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法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时间:2022-04-23 22: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最基本的职能。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愿产生、改变和消除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决定是否参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改变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并充分享受私法自治。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点是它是权利法而不是义务法、私法而不是公法、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任意法而不是强制法,并强调私法的自治和权利标准。但除了大量的任意规范外,还在民法中建立了一定的强制性条款,迫使人们行为或不行为。
一、强制性条款及其效力来源。
强制性条款一般认为是指法律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行为或者不能行为的法律规范;违反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民法强制性条款的有效性通常来自法律为维护民事主体以外的其他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例如,善意取得制度、代理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制度、亲权制度、继承监护制度、物权法律制度等都是为了保护一般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其次,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对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成为民法强制性条款的有效来源,这表明民法和商法也有一些相关行政法律和刑法的规定,如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后,还有一些强制性条款,以促进法律的发展。例如,没有一些强制性的经济法规,以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强制性条款的作用。
1.强制性条款具有指导功能。设立强制性规范的目的不是惩罚,违反强制性规范不会受到强制性措施的处理。其功能是为民事法律行为设置绳索,为当事人提供行为准则。这就是民法设立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客体制度、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有关强制性条款的设立,使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社会发展和经济交流,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强制性规范的另一个作用是维护自由和平等。私法自治是民法的核心。虽然民事法律关系取决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但它需要限制自由,才能真正或更好地实现自由。民事主体的意义不受限制的,表面上反映了民法的自由精神,但很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整体社会利益,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但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实际的社会地位、金钱、教育等问题,往往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强弱,需要强制性条款的干预。正如苏永钦先生所指出的,这种强制性的规并不控制人们的私法行为,而不是提供一套自治性的游戏规则。就像篮球规则一样,它告诉你谁有权发球,何时必须在边线发球。规则的目的是让所有球员都能充分发挥投篮、跑步和跳跃的身体表现,唯一不变的精神是公平!
3.强制性条款还可以为裁判机关提供裁判规则。
民事主体双方需要法律提供规范来判断民事法律关系中有争议的部分,以解决争议。在裁决中,行为规范也应被认定为逻辑上的裁判规范,因为行为规范应该是裁判的标准,如果行为规范没有裁判规范的功能,那么行为规范的有效性就很难实现,也就失去了它的功能。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人格权制度、过错制度、不可抗力制度、法律行为解释制度、法律行为漏洞补充制度归因于裁判规则。
4.强制性条款的另一个作用是平衡各方的利益。在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了实现集体或国家利益,可能会侵犯个人利益,需要协调和平衡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民法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依据和方法是确认诚信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基本原则,并通过设置具体的强制性规范来明确自由的界限。同样,实现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也会存在矛盾。私法鼓励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追求利益,但为了协调整个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需要平衡民事主体的利益,以实现民事主体和谐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