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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体系

时间:2022-04-23 22:3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契约与身份:民法与经济法的比较。
100多年前,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梅因在他的经典著作《古代法》中精辟地指出:因此,如果我们用身份这个术语来表达这些个性状态,并避免将这个术语适用于直接或间接的结果,我们可以说,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到目前为止,是一项从身份到合同的运动。梅因认为,在古代社会制度下,个人的法律地位依赖于家庭的身份,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出生时是不可改变的。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他的家庭意志,而不是他自己的意志。与古代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基本要素是个人。个人取代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和法律监管的对象。人们用协议为自己创造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从身份到合同的结果是,个人从事实上的人上升到法律,成为法律关系的一员,带来了现代民法平等和合同思想的宣传,实现了民事关系对社会生活的普遍调整。
然而,梅因的从身份到合同运动在20世纪表现出了从合同到身份的偏差。具体来说,所谓的身份并不是一种具有强烈个人依赖色彩的身份,而是一种基于社会地位或强烈利益的特殊身份。一方面,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给经济交易带来了重大变化。大型企业已成为整个社会交易的对象。为了在实际交易中追求效率和节约成本,大量的标准化合同开始取代双方约定的合同,从而限制了合同的自由。另一方面,政府开始从守夜人的角色转变,国家干预主义突然出现。与此同时,传统民法在现代复杂的经济关系中薄弱,迫切需要国家作为第三规范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
然而,随着标准化合同的广泛应用,其缺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开始规范它们。例如,建立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明确合同提供商的特殊提醒义务,并在各行各业推广合同范本。此外,民法主体理论开始扩大,试图区分国家行为,以尽最大努力纳入民法制度的规范范围。这些都反映了新一轮从身份到合同的回归。
二、法律主体、民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
众所周知,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体系,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必须依赖于特定的社会存在,即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的人,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概念体系中,主要概念甚至被认为是代表法律目的和最基本价值来源的最基本的概念。所谓的权利和能力排名第二,只是用来建立主要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来说,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细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因此,归根结底,所谓的身份仍然是一定主体的身份,主体的客观存在是身份标签的基础。同时,合同关系也存在于主体之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取决于特定主体的行为。
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或确认了谁或组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这一规定或确认是由其经济和政治结构决定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认为民法主体,即具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一般来说,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构成了民法主体理论的另一方,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和变化都是通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实现的。在民法主体关系中,从根本上说,它反映了一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内涵上看,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享有的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者和个人。从延伸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国家公共权力为代表的宏观监管主体、以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为代表的受控主体。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方法,包含了一个潜在的暗示,即存在于市场经济交易中的各方都是有限的理性主体,迫切需要社会交易第三方的监督和纠正。监管主体与受控主体的二元划分反映了这种监督和纠正。虽然它具有强烈的公共权力色彩,但毫无疑问,它也反映了经济法的实际运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因此,从本质上讲,经济法主体关系反映了一种不平等的权力-权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