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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的使用可以丰富民法教学
时间:2022-05-06 06:4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强的学科,也是法律课程中极其复杂和晦涩难懂的学科之一。在教学中,如何应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里,案例教学、诊所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课堂教学如何扩大各种实践教学的内涵,提高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体现了最直接、最普遍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关系。目前,虽然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在民法课上有很大的差异,但他们的课堂教学大多是由教师精心解释的。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则,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解释,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很容易厌倦学习,更容易被复杂的民法术语所迷惑。
在民法课堂上选择性地运用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培训。1875年,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将案例法应用于法律教育,认为案例可以成为理论法律中最强大的媒介。只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断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我们才能理解潜在的法律原则。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案例教学是教育工作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通过师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讨论,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不仅强调教师的教学,更强调学生的学习,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有相当大的变化。案例教学的本质在于情境应用与师生的互动,这对于培养和提高法学生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促进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教学的使用可以丰富民法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加深对基础知识的理解,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检查教学效果。另一方面,民法行为、物权等民法概念相对抽象、概括、逻辑,如可以使用典型、生动的案例教学,通过分析和讨论,更容易使学生整合不同知识之间的水平,提高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但是,案例教学不应经常用于民法课堂教学,也不应用于案例教学方法,而应选择性地应用于案例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选择性应用的原因。
案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的传统。关键是教师提出问题,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和回答,学生自己总结结论。重点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研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分析技能和法律实践能力。在学习和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理论的基础上,学生还通过案例研究和判断,提高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从辩论中寻求真相。这种模式适用于通过研究不同判决寻求法律规则和应用的传统,甚至适用于英国、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在中国大陆的法律国家,我有法律家长期研究法律的传统。我有成文法的立法习惯。在实践中,我援引成文立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法律学生的教育主要是系统的法律知识教学,注重灌输给学生法律的基本理论,更注重学生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理解,因此在教学中,必然会让学生首先掌握学习使用成文法的基本思想,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选择性地教授民法的部分内容。
(2)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方法的组织。
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先生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高校不仅要对学生进行实际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的基础培训,还要教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思考和掌握法律论证和推理的复杂艺术。案例教学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之一。在选择案例教学的内容时,应考虑该内容的难度、重要性和案例教学的可行性。目前,大多数高校将在一年级或二年级上学期开设民法课程。此时,学生对整个民法体系或不同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清楚,因此应选择难度适中的内容进行案例教学。在学期结束时,可以设计案例教学,以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整个课程的理解。
同时,由于案例教学是基于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来讨论和分析案例,课时比例不能太大,所以教师应该首先解释法律关系、自然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等民法的重要概念,然后设计一定的案例教学课程,如缺乏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无权代理、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担保物权、不同类型的债务、特殊侵权责任和遗产的分割和处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加深对民法概念和相关法律关系的理解,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关系等。上述部分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案例教学的设计一般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教学安排。
在教学方法的组织方面,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根据课程内容,尽量选择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加工后提前发送给学生,案例质量对教学效果非常重要;二是实施阶段,以学生为主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分组解释若干案例,由各小组代表发言,也可相互提问和回答;三是总结推广阶段,教师结合案例真相,分析各种法律关系的原则,让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法理,安排小组撰写书面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教学有目的地运用典型的案例分析概念,内部规律的原则,积极的课堂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通过实际案例培训、法律思维培训,锻炼学生解释法律和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这是不断提高民法课堂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