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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民事诉讼代理的特殊形式

时间:2022-05-06 06:5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教学模式设计。
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一体化教学的关键问题是把握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在实践中的契合,体现在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代理制度等方面。
首先,在基本原则制度中,平等和自愿是民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是整个民法理论的基石。平等原则表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中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原则要求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体只能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平等原则的这些要求决定了,一旦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必须处于平等地位,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诉讼主体。因此,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平等原则。在教授《民法通则》第三条的平等原则时,需要同时教授《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自愿原则,即自治原则,国家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要求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和责任。民法自愿原则所反映的思想体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是自愿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调解。在教授《民法通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的同时,也可以教授《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二,法律关系是民法教学中的一个难点。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必须有三个要素:主体、对象和内容。民事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包括事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由三个要素组成:主体、对象和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对象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对象,如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虽然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联系。因此,这两个内容在教学中的结合有助于学生理解。
第三,在民事主体制度中,结合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民事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为核心。这些当事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以民事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在确定是否为当事人时,需要运用民法中民事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判断。在民法中,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的能力。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的能力,其内涵基本相同。特别是在教授自然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时,应当结合民事诉讼中宣告公民是否失踪、死亡,确定公民没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并进行解释和分析。例如,从宣告死亡和失踪法的角度来判断是否符合实体条件。
第四,在代理制度中,不仅介绍代理的特点、分类、代理权等内容,还结合民事诉讼中的代理进行教学。民事诉讼代理是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完全适用于民法中代理的有关规定。诉讼代理人始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范围内开展活动;诉讼代理人的最终后果由代理人承担;民法中的代理人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中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综上所述,通过重新整合民法课程体系,采用同步教学方法,探索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结合民法理论和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解决民法与民法教学脱节的长期症结,使民法教学效果得到两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