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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
时间:2022-05-27 21:4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在现代商业交易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颜色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手段。颜色逐渐成为消费者识别的重要手段,这也是颜色商标申请数量不断增加的原因{1}。对于消费者来说,识别颜色比识别其他标志更容易,也更容易在第一时间捕捉到商品信息。相关研究表明,在商品的颜色、图案、包装形状等各国保护现状的单色商标定义。
颜色商标是指单一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不受固定的外部轮廓的限制。首先,颜色商标只能由简单的颜色组成。当颜色与其他标志结合时,这种组合不是颜色商标,而是组合商标。其次,颜色商标不需要固定形状轮廓。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商品上涂上颜色,这样颜色的形状就会因商品的形状而有所不同。申请人还可以以商标{4103-106作为一种单一的颜色特定分布方式的颜色组合。颜色商标包括单一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大多数国家承认保护颜色组合商标,但对于单一颜色商标能否得到保护,国家有不同的态度。一些国家或地区明确规定,单一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如德国{5}250。法国[1]。英国[2]。澳大利亚[3]。新西兰[4]。新加坡[5]。香港[6]等。;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保加利亚、巴西、巴拉圭、日本、葡萄牙等单一颜色商标无法注册;更多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单一颜色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法院和商标注册机构面临着单一颜色是否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指出,只要单一颜色具有不同商品来源的特殊功能,就可以得到法律保护{6}。
(一)美国保护单一颜色商标。
在《兰哈姆法》获得批准之前,颜色商标不能在美国注册。早在19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讨论了这个问题,并确定,如果一种简单的颜色以特定的风格出现(如圆形、正方形、三角形、十字架或星形),则可以注册,但单一颜色本身是否可以作为商标值得质疑[7]。1946年,《兰哈姆法》为保护单一颜色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一个标志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性,就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一个颜色标志具有显著性,它就可以注册为一个商标。然而,在美国获得单一颜色标志注册和保护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实践中,联邦巡回法院对单一颜色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态度一直存在差异。第一。第三。第七。第九。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单一颜色不能注册为商标,基于颜色耗尽的理论。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持相反观点[8]。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Qualitex案中最终解决了这一问题。颜色本身有时符合商标的基本法律要求。《兰哈姆法》没有禁止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规定,这彻底消除了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的障碍。
(二)欧盟及其成员国保护单一颜色的商标。
《欧盟商标条例》没有明确表明颜色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而是表明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通过图形表达,并且可以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可以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商标。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简称OHIM)认为,尽管《欧盟商标条例》中没有单独列出颜色,但颜色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欧洲法院(以下简称ECJ)已在Libertal案中建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标准[9]。到目前为止,OHIM已经批准了21个单色商标和9个单色组合商标的注册。OHIM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将颜色作为不同的标志,但也有例外。例如,一些特定的商品在使用特定的颜色时也可能具有明显的性质。一般来说,单一颜色被认为缺乏明显的性质。描述或在贸易中使用单一颜色商标,因此OHM拒绝大多数应用程序。《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1条第1款对商标的定义,包括颜色安排、颜色组合和颜色差异。由于法国法院认为某些商品很难使用某些颜色,因此法国法院经常允许简单的颜色商标注册,并且很少拒绝颜色商标注册申请。到目前为止,法国已经有很多保护颜色商标的案例[10]。《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明确规定,纯粹由颜色组成的商标是颜色商标。只要符合明显的要求{7}448-449,无论是颜色组合还是单一颜色都可以在德国注册。德国专利商标局已批准注册大量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