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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规定

时间:2022-05-27 21:5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显著判定单一颜色商标。
由于其自身的吸引力,颜色经常被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和营销,但没有传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在传统观念中,颜色不被用作商标。消费者通常认为颜色是商品或包装的描述性或装饰性特征。考虑到上述两点,颜色通常很难注册为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申请的单一颜色标记在获得注册之前具有重要意义或通过使用获得第二意义。一般来说,不同国家的颜色商标识别标准存在很大差异。
(一)内在明显的单色商标判定标准。
《美国商标审查指南》规定,单一颜色商标不具有内在显著性[11],申请人必须证明该颜色商标具有显著性才能注册[12]。例如,Edwardweck上使用的医疗设备上的绿色商标被拒绝注册[13],因为它没有证明它有第二个含义。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TTAB)认为,由于颜色商标本身的性质,由于普通消费者很难将特定的颜色与商品的来源[14]联系起来,因此证明获得第二个含义的工作量比其他类型商标要大。
ECJ认为,由于颜色的广泛使用,它没有任何传递信息的功能,但它不能总是认为颜色没有能力区分商品的来源。在某些情况下,不能排除使用颜色作为产品来源标记的可能性。在正常情况下,除非在特定情况下,颜色本身没有首先使用,否则缺乏区分产品来源的能力是不可思议的,特别是当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受到严格限制,并且相关市场非常专业时,颜色本身的性能尤其明显[15]。单一颜色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取决于本案的具体事实。OHIM认为,除非有以下两个例外,否则颜色本身缺乏内在的显性:一个是非常特定的颜色,一个是相对特定的客户;第二,在相关行业中使用的颜色是非常罕见和奇怪的。否则,申请人只能获得8个显著的注册费{}5-65。尽管欧盟理论上承认单一颜色可以注册为商标,但由于缺乏显著性,单一颜色往往无法在欧盟注册。
在判断单色商标的显著性时,一般需要考虑到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对手使用这种颜色的可能性不应受到不当限制,因此行业中常用的颜色通常不显著。澳大利亚和新加坡都规定,以下两种单色标志不具有内在显示性:第一,商品的自然颜色。有些颜色是商品的自然颜色或来自商品的制造过程,例如,粘土颜色是屋顶或罐头的自然颜色。如果允许注册这种颜色,消费者就不能区分具有相同颜色的不同商品。其次,商品使用这种颜色可以带来市场上可以证明的竞争优势。如果需要使用这种颜色,并且考虑到可以在商品上注册的颜色,其他竞争对手自然会想到这种颜色,并且以类似的方式使用这种颜色,那么这种颜色就不能注册[16]。
大多数国家对单一颜色商标的显著识别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在一般情况下,单色标志没有传递特定信息的能力,在传统概念中不会被消费者视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单色标志才能具有内在的显性。美国对这一问题的做法是相对绝对的。一般认为,单色标志不具有内在的显性,只有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况下才能注册。虽然一些国家或地区承认,单色商标在理论上具有内在的显性,但在实践中,由于其内在的显性,很少有彩色商标被允许注册。最终成功注册的单色商标通常在申请人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商标具有第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