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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5-27 21:5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商标法修改建议》是我国单色商标的注册。
(一)我国商标单色注册实践。
虽然目前《商标法》中的单一颜色没有明确列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申请{10}57-60。中国商标局已经接受了一些单一颜色商标的跨国注册申请。2003年7月,英国吉百利提交了一份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申请[58],该申请声明商标申请为颜色商标,由单一紫色组成。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证明该商标已长期使用。在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已获得显著性质,并允许初步审查和批准[59]。
2005年7月,根据马德里协议的要求,德国凯莱将单一颜色商标延伸到中国[60]。申请人在申请中声明,申请商标是黄色的,相当于色谱RAL1003,这是一种涂有这种颜色的薄膜,并使用这种薄膜作为商品的包装。商标局在审查中认为,该标志只是由一种颜色组成的,不能在区分相关商品的来源方面发挥作用,因此拒绝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理由是缺乏明显的性质。2004年9月,美国马氏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单一颜色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在申请中声明:申请商标如图中所示,为紫色,潘通号为248C。该颜色作为背景,适用于6个商品的包装、广告和宣传材料。然而,在实质性审查中,商标局认为该商标缺乏明显的商标注册申请。澳大利亚兰伯公司申请了一个明显的蓝色商标,但也因缺乏商标而被拒绝
虽然中国现行《商标法》没有明确保护单一颜色的商标,但在注册申请实践中,中国商标局没有拒绝注册,理由是《商标法》没有保护单一颜色的商标,而且大多数商标拒绝注册,理由是单一颜色的商标没有显著性。目前,商标局在形式审查中对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申请仍缺乏明确的标准。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相应的色谱编号、颜色图案和颜色使用说明。中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商标法》保护单色商标是否不明确。商标审查标准仅规定颜色组合商标,不涉及单色商标的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标准。当不同的审查员审查单色商标注册申请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一致。
(二)《商标法》与我国单一颜色商标注册前景第三次修订。
为适应时代和技术发展的要求,《商标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国2011年9月发布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单一颜色,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商标法》的修订主要有两个重大改进:一是将商标颜色组合起来,同时确认了商标颜色组合和单色商标的注册。二是取消了商标标志可见性的限制,明确规定声音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虽然《商标法修订草案》已将注册保护扩展到单色商标,但我国对单色商标注册审查仍缺乏相关规定。新《商标法》实施后,中国将面临相应的商标注册。应当修改《商标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标准》,以例》和《商标审查标准》进行相应的修订。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商标审查标准》应相应地提高单色商标的审查标准,包括申请单色商标的程序要件,以及单色商标的显性和功能性审查标准。
对于企业希望申请注册一个颜色的商标在未来,他们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企业应该避免使用功能性颜色,如1)可以提供特定的技术效果的颜色;2)颜色传递公认的信息;3)颜色,帮助商品使用;4)颜色可以影响商品的质量或成本。其次,企业应选择明显的颜色标志,避免采用行业内常用的颜色。因为单一的颜色通常被认为是不明显的,企业应该提供证据尽可能证明申请的颜色有第二个意义,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继续使用相同的颜色标志很长一段时间的产品,使用这个标志的商品销量非常高;2)其他竞争对手在这个行业从来没有使用颜色作为一个商标,或使用的颜色标志是完全不同于应用程序标志;3)申请人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广告的颜色商标,并强调颜色是公司的商标在广告;4)消费者认为颜色的证词商品或服务来源标志;消费者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普通消费者认为颜色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