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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自律规范

时间:2022-06-04 22:0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需要购买生活消费。本法保护他们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益。可以看出,搜索引擎的受众不会直接支付货币对价,而是支付搜索引擎公司期望的对价,同时被动地接受网页上的广告信息。在搜索引擎公司中。在观众和付费公司之间的关系中,可以说任何一方都支付了一定的对价。搜索引擎公司和互联网用户确实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一个搜索引擎的消费者,观众自然有权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的购买情况。他们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一般来说,学术界认为,公众对信息传播媒体提供的产品和信息的要求包括:公共福利。真实性。有用的。如果搜索引擎不能提供这些信息,那么应该通知公众,否则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可能导致公众做出错误的决定基于错误的信息,甚至可能对受众造成个人和财产损害。
如果搜索引擎公司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利益交易时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改变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站链接的位置,或者屏蔽公众预期知道的信息。
2.利用我国《反垄断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主导地位;(3)具有或可排除市场主导地位;(3)具有或可排除市场主导地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法》第个运营商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达到一半,则可以推断该运营商具有市场主导地位。搜索引擎公司的这种非法经营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通过改变搜索引擎受众提供的信息的位置或数量,帮助与之进行交易的公司达到改变受众交易条件的目的。这种行为阻碍了同一行业的企业在同一社会条件下与公司竞争的权利,即以适当的方式抑制竞争,并按照《反垄断法》第47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3.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作为一名经营者,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贿赂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得非法利益,与搜索引擎企业进行不正当交易。
作为一家搜索引擎公司,依靠其自身的信息传播优势,如果它是为了帮助一家企业公司实现非法目的,即通过对公众预期知道的信息的排名和供应进行改变,从而误导消费者。如果消费者根据错误的信息做出错误的决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则可以确定搜索引擎公司是违法行为的受贿方。然而,不幸的是,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轻微的商业贿赂。作者认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即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可以予以没收。
4.利用邢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一旦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搜索引擎行业改变了某一领域的信息发布,其影响很可能是整个社会,这甚至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市场秩序。
所以,如果情节严重,对这种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可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处罚根据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规定:贿赂个人或单位的利益可以依照中国刑法第165条的有关规定处罚商业贿赂犯罪。
第二,惩罚依照其他有关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例如,第161条规定,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应当根据他们的具体行为。
5.新的处罚方法和手段。
目前,我国法律对该行为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这种行为时,国家直接立法这种行为并非不可能。因此,作者试图总结新的治理手段,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对该行为的讨论。
首先,我们必须定义这种行为。作者认为,对这种行为的合理定义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交易行为,通过改变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供应和排序,实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包括以下组成要素:
首先,有改变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主观意图;
二是帮助相关交易企业获得非法竞争优势;
三是手段性能改变了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供应量和位置;
第四,受众的知情权受到客观的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
作者主张,对于符合上述构成要素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处罚。虽然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这并不能规范所有这些不当行为,而且被发现的可能性也很低。然而,只要对被发现的事件进行严厉处罚,这种行为的主体就足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更好地抑制这种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对非法交易的处罚也需要相应的改进。
6.行业自律机制。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协会最重要的是中国互联网协会。该协会对搜索引擎公司的监管是互联网协会新闻信息服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发布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自律规范》,于2001年12月22日在北京举行,主要是关于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如何抵制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和不良信息,这与利益交易影响信息量和排名结果无关。唯一的依据是第二条和第七条。因此,作者建议在自律规范中添加一条规则:禁止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进行不当交易,以改变客观真实信息的排名和数量,这种不正当行为的概念可以由行业协会的法律或自律规范来讨论和定义。
上述四种机制是相互依存的。它们相互补充。相互补充。它们是一个整体。验证机制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备份机制,这是一种合法的预防手段。它从源头开始,为搜索引擎工作业务的整个过程提供了具体的监督和管理。可行的基础,特别是重要环节的数据来源和必要时审查的内容和细节;激励机制从三个层面动员各方力量,作为搜索引擎不当行为的重要突破;惩罚机制是对法律的威慑,充分打击法律制度,维护市场秩序;行业自律机制从根本上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搜索引擎行业运营和发展的良性循环。
简而言之,通过这四种方式,对搜索引擎公司和整个行业进行更全面的监管,可以进一步促进搜索引擎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人文社会,更好地服务于信心。化学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