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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大陆法律体系的直接继承模式

时间:2022-06-19 22: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1985年执行的仅有37条的《继承法》修改已列入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方案。[1]因为现行的社会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私有财产情况、亲属关系等与《继承法》制定时相比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再加上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加强,[2]因此,对于《继承法》的修改不能简单地进行修改,而是要根据一定的理论依据来完善现行的制度,以及建设新的制度。其中,遗产管理制度是我国《继承法》修时D要建立的制度。目前普遍存在的继承人继承被侵犯,遗产债权无法实现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的内涵。
遗产管理制度是一种综合性的遗产分配制度,可以公平有序地管理。
继承的核心是如何在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继承权、遗产债权和遗产取得权的前提。遗产管理制度是一个全面的制度,以确保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并实现所有遗产的权利。
继承管理作为一种综合体系,是指继承开始后,通过遗产管理人、遗产清算、遗产保全、遗产清偿。
科学合理的遗产管理规章制度是承继法现代化的关键标示,这关键反映在下列好多个层面:第一,能够健全承继承法调节视角。现代承继法除开以被承继人和承继人坐标图构建遗嘱继承、法定承继等相对的规章制度外,理应以遗产为坐标图构建遗产、遗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沒有遗产,承继就无从谈起。第二,能够完成遗产债务人,遗产获得权利人和承继人的职位并重。在我国现行承继法的着眼点取决于承继人中间关联的调节,而忽视了遗产债务人和别的遗产获得权利人的职位,当她们的支配权遭受承继人的危害时,却难以寻找相对的规章制度得到宽慰。第三,能够克服现行承继制度所造成的缺点。如果现行承继法要求,承继在承继承刚开始后,遗产切分以前能够舍弃承继,但针对什么时候舍弃向谁沒有明文规定,这必定造成承继人在遗产切分以前处在不确定性情况,不利承继人的管理方法和运用。现行《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原则,即继承人仅以实际价值偿还债务,但没有规定遗产的实际价值和遗产状况。因此,继承人往往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这两个系统实际上为侵犯遗产债权和获得遗产权利提供了依据。建立遗产管理体系可以克服上述缺点。
无论是大陆法律体系的直接继承模式,还是英美法律体系的间接继承模式,都有关于遗产管理的规定。早在1971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发布了《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条例》。中国的继承法侧重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忽视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3]建立遗产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遗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是对过去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