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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遗产保管和遗嘱执行制度

时间:2022-06-19 22: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遗产保管和遗嘱执行制度不能代替现行继承法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保管和遗嘱执行制度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具有遗产管理职能的制度,但这两种制度都存在严重弊端,很难取代遗产管理制度。
首先,遗产管理不同于遗产保管。虽然从字面上看,遗产保管是指遗产的保管和管理,似乎包含了管理的内容,[4]但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看,遗产保管只是指遗产占有人或者指定遗产保管人所承担的义务。例如,中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产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或者争夺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不能通知继承人,应当在分割遗产时保留应当保留的遗产,并确定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产保管最多是指有形遗产的暂时占用或者保管,遗产的损失和模糊性很难取代遗产管理制度。对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人承担的继承义务的性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理论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78条规定,继承人在承认继承前管理继承,适用无理由管理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803条、《日本民法典》第918条、第926条明确规定,必须用于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施尚宽先生认为,即使它不被认为是一种无理的管理,它也是基于方便和继承人的利益,这是继承人应该履行的义务。[5]作者认为,此时的遗产保存可以作为遗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属于遗产保存的范围。遗产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系统,是指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申请遗产清算时,主管机关选择遗产管理人实施的管理,属于本文讨论的遗产管理范围。
其次,遗产管理与遗嘱的执行情况也有所不同。从字面上看,遗嘱执行人是对遗嘱执行负责的人。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的处罚,是继承人获得遗产的基础。由于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为了实现遗嘱的内容,被继承人往往需要委托特定的人对遗嘱的执行负责,这是遗嘱的执行人。继承法第16条也证实了这一点。然而,认识到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因为现行继承法并没有全面规范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只规定遗嘱执行人享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相比之下,台湾民法遗嘱执行人可以取代遗产管理人的一些责任。例如,法律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遗嘱执行人负责编制遗产清单并将其交付给继承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遗嘱执行人有管理遗产的必要行为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六条规定,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时,不得对与遗嘱有关的遗产进行处理,不得妨碍遗嘱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重大原因时,利害关系人必须要求其亲属会议选举其他人;法院指定的,应当请求法院另行指定。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继承法》中的遗嘱执行制度只是名存实亡,难以完全取代遗产管理制度。当然,在建立遗产管理制度后,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不受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