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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遗产保护不同于民事诉讼保护

时间:2022-06-19 22:4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体系结构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由物理规则和程序规则组成,包括遗产清算、遗产保全、宣传、遗产清算、遗产分配计划、遗产破产程序等内容组成。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在这方面的规定非常模糊和简单,很难满足现代社会复杂、多样化的财产关系的全面和公平调整的需要,因此必须增加或改进这些具体的制度内容。
(一)遗产清算是遗产管理的开始程序。
遗产清算程序是指继承开始后,有遗产清算权的人对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和其他遗产取得权利人的遗产进行收集、清算、估价和最终分配的程序。遗产清算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遗产管理的过程。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产清算没有规定。遗产清算的内容包括清算条件、申请时间、主管部门和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继承管理制度或开始清算程序。如果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的,并且遗产的范围是确定的,并且没有人提出索赔和异议,则没有必要适用继承管理制度。只有当继承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被破坏时,法律才能为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也就是说,通过向主管部门申请继承清算,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行使法定职权,最终完成遗产的分配。因此,所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如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和其他遗产获得者,有理由认为其在遗产中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继承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遗产清算申请,主管部门指定遗产管理人负责遗产清算。遗产清算程序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在被继承人生前结清日常业务,恢复债权,实施遗产捐赠,必要时出售遗产等。遗产管理人应当申请启动遗产破产程序,如发现遗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关于遗产清算的主管部门和申请期限,每个国家的规定都是不同的。例如,《日本民法典》第941条第1款规定:继承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在继承之初三个月内向家庭法院要求继承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分离;((《瑞士民法典》第594条第1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理由担心其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并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三个月内不能得到担保。
(二)遗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遗产保全。
遗产保护是指继承开始后,为保持遗产完整性、限制处罚、对遗产采取强制措施等规则采取的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有权处置遗产,是否可以直接偿还遗产债务,以及如何处理未继承的遗产,都需要通过继承保护来解决。遗产保护不同于民事诉讼保护。后者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或特定财产采取法律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民事诉讼保护时,申请人必须提出申请,并在实施前提供相应的担保。遗产保护是在不提起诉讼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使遗产处于完整状态的义务或禁止措施由继承法直接规定。例如,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瑞士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最后一个住所的官方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职权封存遗产,制作遗产清单等。[8]《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在必要的范围内,遗产法院必须致力于保护遗产。遗产法院可以下令存放印章、存券和贵重物品,并制作遗产清单。
中国继承法还需要改进以下规定在遗产保护方面:继承人不得擅自处置遗产,不得个人清偿遗产债权;继承人应当清理遗产,进行必要处置;继承人应当将遗产状况告知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