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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专利申请权在财产性质上的不确定性

时间:2022-07-01 23:0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专利申请权的资本属性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专利申请权的属性,有助于我们了解其财产属性,但知识产权并非都具有资本属性。尽管“从财产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财产都必须同时反映为权利。财产权和财产权几乎可以是一件事的两面”[14]但毕竟,资产只代表静态财产,而资本代表动态财产,这可能是民法和商法的区别。主要关注民法“人”还有一个人“总财产”从财富的角度来看,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民法关注的是民法“静态的财富”商法调整的是财富的生产和销售[15]。人们对资产的最初权利通常表现为所有权(包括专利申请的所有权)。当资产发生变化时,我们使用债权制度进行调整,当资产转化为公司资本时,“所有权-债权”二维权结构变为“所有权-债权-股权”三维结构。这种现象被称为资产分割(assetpartition),通过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的分割,一方面可以限制债权人向所有人或受益人追索公司债务的个人财产范围,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公司财产不所有人或经理随意主张[16]。当然,这种三维权利结构始于公司法的目的,即鼓励人们通过设立公司来增强资产流通,同时尽可能降低业务本身的固有风险。当然,减少损失的可能范围是降低投资风险的最有利途径,因此我们有有限责任制的理念;责任财产必须与股东的其他资产区分开来,因此我们有责任财产的权利主体;私人资产转让为公司资产,必须有相应的回报,导致股权的诞生。公司法上资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是股份化的过程,而财产的过程是“股份化是资本权利化”,“是资本权利的人格化”[14]。之所以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因为《公司法》试图为人们创造最激励的投资机会。虽然《公司法》不能保证利润,但《公司法》保证,有价值的资产可以获得尝试增值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作价出资。因此,作为公司资本,需要有两个要素——评估和转让的可能性。由于我国《专利法》第十条明确承认了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可能性,关键在于评估可能性。如果一项财产有会计评估的可能性,那么它必须首先有价值。价值是公司资本共有的合格要求,但不是包括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独有的合格要求。因为知识产权和金钱的区别不在于它是否有价值,而在于如何反映价值,这与评估的可能性有关。1884年,德国立法者指出,具有资本能力的财产必须具备贷款对照表上的记录能力[17]。直到今天,《德国公司法》仍然规定资本必须是“能够确定经济价值的财产”。无论是会计可能性还是定价可能性,实际上都是评估可能性的不同方面。公司资本的要求无非是采用统一的方法计算资本价格,使其与一般等价物现金发生转换关系,在统一标准下确定各类资本的份额。
评估的可能性是基于资产的价值,而这种价值需要的参考和比较,这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价值。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的斯皮尔法官曾经精辟地指出:“(出资)财产必须是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在当时的市场上值钱,换句话说,它必须具有市场价值。金钱是所有公司资本化的基础。当它被财产所取代时,这种替代只是因为财产是金钱的等价物,除非财产具有市场价值,否则它不是金钱的等价物(注:AtlasTrailers&WaterMufflers,Inc.v.McCallum,118Tex.173.)。”然而,专利申请权在财产性质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商业价值成为考虑其资本能力的重点。在这方面,希尔斯诉斯卡吉特钢铁厂案对专利申请权的价值认定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1912年,斯科特在西雅图从事汽车维修。在工作中,他想到了将福特的房车改装成轻型卡车的想法,并申请了美国专利和加拿大专利,然后用这种技术建造卡车。1915年,斯科特和莱特成立了一家西部卡车配件公司,总股份5万美元,分为500股。斯科特认购了498股,对价是工厂的所有现有资产、商誉以及他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专利和专利申请。1917年,斯科特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斯卡吉特钢铁厂,以换取对方的铸件和资金。然而,由于美国参加世界大战,铸件供应和财政支持无法实现,公司经营下滑,最终被接管。法院发现,在斯科特致力于其发明的同时,美国也创造了一些类似的发明。从1915年到1917年,该公司与其他想要购买或出售自己技术的制造商有着广泛的联系。1917年,一名律师对斯科特的专利价值进行了全面调查,并证实该专利具有很高的价值。1918年或1919年,专利不再有价值,因为福特开始大规模生产一吨重的卡车,小公司无法再与之竞争。斯科特的加拿大专利于1917年获得授权,美国专利的延迟是由于许多类似的专利申请和各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然而,几乎所有的卡车制造商都认为斯科特的专利申请具有很高的价值,并就购买其专利或与他人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合并进行了大量的谈判。华盛顿州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专利申请是支付股本的财产,这是不可能的。
否定论者对专利申请权有疑问的主要原因是无法确定专利申请权是否最终可以转化为专利权。因此,无法确定其是否有价值,因此承认其资本能力可能与资本确定原则相冲突。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虽然不确定,但专利申请权确实可能具有市场价值,公司本身是一项风险业务,风险与商机成正比。如果每一项投资都必须安全,公司很可能会因为保守的决策而失去盈利机会。而且,公司的竞争优势有时体现在技术领先程度上,领先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周期将意味着公司占领市场的能力大大提高。有鉴于此,否定专利申请权的资本能力可能有些武断。我们不妨稍微调整一下视角,看看能用什么方法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