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广大政法干警实现警民联动
时间:2022-07-12 22:2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随着交通成像监管的日益普及,大多数汽车的交通违章行为都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另一方面,各种逃避惩罚的方式层出不穷,使用套牌成为一种“备受青睐”方法。所谓的牌照,是指使用他人车辆的牌照,车辆号码非法在道路上行驶的牌照。有些车辆使用牌照是因为车辆道路不正确,程序不完整,有些是为了逃避各种费用。运营车辆、走私车辆、组装车辆、报废车辆、被盗车辆是这类车辆的主体。最常见的牌照是,在购买车辆时,车主购买两辆相同型号、相同颜色的车辆,然后从罪犯手中购买假牌照、假驾照。
一、原因概述
机动车牌照的增加是交通管制领域的一大尴尬。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
(1)缺乏守法意识。一是缺乏对义务的逻辑规定和论证,守法意识极其薄弱;二是普遍存在和侥幸思维。为了赶时间或寻求刺激,许多交通违章者将机会主义思想超越守法意识;一些违法者将违法行为的惩罚寄托在权力关系者身上“沟通”开脱。由于上述原因,这些违规者会挖空心思,在物理层面寻找先行庇护,使用套牌成为首选。
(2)非法利益的驱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200元,扣2分;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200元,扣3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200元,扣2分。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机动车行驶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吊销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以200元罚款。使用套牌的非法驾驶员主观上认为,电子设备捕获的许可证号码不是真正的非法车辆许可证号码,值班交警一般不会为了安全而追车。正是这种潜在的非法利益驱动,使非法驾驶员为了逃避经济处罚和扣分,无视交通法律。
(3)处罚力度较低。机动车使用假牌照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扣留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程序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在某种程度上,上述处罚力度较低,导致守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机会成本。“铤而走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保护伞”在工作中。交通管理领域的保护伞,正从显性转向隐性。这里就是这里。“保护伞”有两种,一种是为交通违章提供庇护,另一种是为假牌照制作提供庇护。大多数媒体曝光率的增加和法治的不断进步“保护伞”不敢像以往那样为违法者“遮风挡雨”改为让违法者先找物理庇护(使用套牌就是其中之一)。物理庇护被法之剑刺穿后,穿梭于权力关系方之间“斡旋”,以减轻或免除对违法者的处罚。
二、危害分析
使用套牌可以逃避暂时的违法处罚,逃避200元的罚单,稍有不慎就可能失去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甚至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1)鼓励违规行为。现代人是一个非常模仿的群体。当一些违法者因使用假许可证而逃避应有的违法处罚时,他们并没有给经济和财产带来积极的损失,他们认识的人会学习。
(2)增加事故隐患。调查显示,约95%的交通事故是违规造成的,约5%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使用套牌使这些人在行驶过程中肆无忌惮、超车、不按规定行驶、闯红绿灯“家常便饭”。这些违法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隐患,使守法者的行车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的有效建设。
(3)增加侦破难度。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这类机动车一旦逃逸,侦破工作就会陷入困境。使用套牌很可能使肇事者能够“不留痕迹”地面逃逸给事故侦破带来了严重困难。
(4)降低执法公信力。牌照复制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守法车主的利益。一些非法司机挪用的牌照与被挪用的原车型和车身颜色一致,使得无法识别违法车辆的信息。当违法罚单开在守法车主面前时,很容易引起守法车主的不满,这本身就是对执法部门特别是交警部门公信力的直接损害。
三、对策分析
为有效保护守法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交通环境,遏制机动车假牌照的高风,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严厉打击:
(一)在立法层面
《刑法修正案8》将醉酒驾驶纳入刑事监管范畴,是时间措施,具有历史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使用机动车标志的危害不亚于醉酒驾驶,两者都具有巨大的潜在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在未来的刑法修订中,机动车标志的使用可以纳入刑事监管范围,规定最多半年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机动车使用牌照的处罚也较低。笔者认为,一旦发现机动车使用假牌照,除相应罚款外,驾照将被吊销一年以上(含一年)。具体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在时机成熟时修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地方法规的方式补充立法。
(2)在执法层面
1.加强识别培训。2008年7月1日以后,在实施中,GA在36-2007的基础上,全国逐步推广的号牌“三统一”也就是说,、模具统一、反光膜统一等基本知识需要一线交警掌握,并应用于实际工作。交通巡逻部门应建立正常的培训机制,加强一线交警的识别培训,促进更有效的执法。
2.加大处罚力度。在交警部门执法过程中,“保护伞”已成为一线交警严格执法“拦路虎”。在执法过程中,首先,交警部门本身要挺直腰杆,以法律为执法标准;其次,上级政府部门或官员不应谈论“人情话”,施“人情压”,应当给予交警部门更多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使其真正成为人民的执法者。此外,《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处罚范围以上浮动范围为准,增加违法成本。
3.实现警民联动。从法制到法治,一部法律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广大政法干警要加强对《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分析,让群众认识到机动车使用假牌照的巨大潜在危害。加强与社区、街道的互动,让更多公民参与机动车监管,实现警民联动。特别是在打击套牌生产源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基本作用,与群众明亮的眼睛一起寻找隐蔽性“污染源”。设立奖励资金,对贡献较大的群众给予物质奖励,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