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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如何完善就业协议?

时间:2022-07-12 22:3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和方式的改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的就业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出了挑战。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就业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我国目前的就业制度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制定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实施率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的关系以及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就业协议中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独立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个人和单位不得干涉、限制。但《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经供需会议和双向选择后,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毕业生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这涉嫌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在法律使用、合同内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题相矛盾。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了许多危机,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一是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为了获得更好的职位,毕业生毫不犹豫地与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除合同,因为毕业生违约不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这种现象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其次,为了追求高就业率数据,高校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签订合同。伪造就业协议不会真正影响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因为它不是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无奈“被就业”的情况。统计数据与就业市场严重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
现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和解决方案。总结如下: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和登记。二是在就业协议中增加劳动合同条款,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但如何完善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就业的基础。随着《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基于自由合同的完善和标准化的就业市场将逐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动关系、劳动关系、就业关系、劳动者主体资格等方面存在广泛争议。毕业生的工人身份将不再受到质疑。就业协议将失去其客观和法律依据。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问题,高校和教育部门将不得不改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应有的服务标准,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和更多的就业平台;必须消除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的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进入工作场所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