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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时间:2022-07-26 21:3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一、遗弃婴儿行为概述。
(1)放弃婴儿行为的概念。
我国法律一般将六岁以下儿童分为婴儿和儿童:一岁以下儿童称为婴儿,本文专门介绍一岁以下儿童。
遗弃婴儿的主体通常是孩子的父母。在实践中,除了父母,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成为遗弃婴儿的主体。遗弃婴儿的原因有很多。如果被遗弃的孩子有一些生理缺陷或不治之症,孩子就是女孩,甚至因为父母不愿意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
(2)遗弃婴儿的现状。
据民政部调查统计,近年来,福利院儿童数量每年以44%的速度增加。一般比例为:被遗弃的占总数的90%,其余的占10%。
90%以上的弃婴儿是残疾儿童。根据这项调查,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弃婴趋势逐年上升。
二、遗弃婴儿行为高发的原因及其危害。
弃婴高发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思想、社会等因素,都会造成这种现象,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1)遗弃婴儿行为的原因。
1.重男轻女的思想。
这就是弃婴现象的思想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中国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直到现在,文明社会重男轻女的思想才被消灭,这在人们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这种思想,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所以封建传统思想是弃婴事件的思想原因。
2.社会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仍面临许多社会问题:价格水平的上涨、贫富程度的加剧、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十分严重。因此,许多贫困家庭的婴儿在重病后没有钱治疗。他们无能为力,只能选择放弃孩子。
3.法律原因。
一方面,很多人不认为弃婴是犯罪。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完善,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中没有专门的弃婴罪,对弃婴行为的处罚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很多案件无法依赖。
(2)遗弃婴儿行为的危害。
1.侵犯婴儿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新生儿从出生起就享有自己的权利。遗弃是对其权利、人身权利和生存权的侵犯。
2.严重的婴儿抛弃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不安,也为罪犯提供了机会。近年来,全国各地都有卖弃婴儿的案件,有些人甚至买这些被遗弃的婴儿作为职业乞丐,把它们作为赚钱的工具。
三、遗弃婴儿行为的法律性质。
如何定性遗弃弃婴的行为?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民事侵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有权利和义务保护和教育成员子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子女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可能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放弃,如何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支付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婴儿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参与遗弃行为的夫妇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扶养人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笔者认为,有些行为人已经被遗弃,但刑法不适用于行为人被迫这样做,行为人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无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因为危害后果不大,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3)构成犯罪。
1.构成遗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轻、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义务支持、拒绝支持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被遗弃人有法律支持义务的人,才能成为遗弃罪的主体。实践中,行为人与被遗弃婴儿有法律关系,遗弃情节恶劣的,按照遗弃罪处罚。
2.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构成要素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上,首先,行为人必须剥夺他人生命;其次,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必须是违法的;最终危害结果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遗弃婴儿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婴儿被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区和森林,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它自己的行为对婴儿有人身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婴儿很难生存。
四、防治遗弃婴儿行为的措施。
弃婴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事件,而是社会问题集中的反映。解决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一个方面入手,而应该从综合的角度考虑,全面解决。
(1)加强教育,改变传统封建思想。
封建传统思想是弃婴现象的重要原因,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这说明我国的教育工作还不够彻底。要大力发展教育,宣传科学思想,特别是边远山区人民的教育,消除封建思想对他们的侵害,宣传男女平等思想,从思想上解决弃婴事件的可能性。
(2)社会政策和保障。
一方面,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社会救济,促进医疗公共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支持,福利机构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仅仅依靠社会救济和福利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婴儿抛弃的问题。
(三)加强刑法处罚。
1.完善遗弃犯罪立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轻、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赡养义务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本规定的解释可以看出两个意义:一方面,弃婴罪必须严重,另一方面,弃婴罪的主体必须有抚养义务。作者认为,遗弃罪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以犯罪后果和情节恶劣为标准,不利于保护婴儿的合法权利。
其次,在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中,遗弃罪的主体往往是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往往将犯罪的主体和对象限制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利于保护婴儿的合法权利和先行救济。
2.加强司法调查。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遗弃婴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力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对遗弃婴儿责任较轻的往往过于忽视,这就放纵了这一现象。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是不可能杜绝这种行为的,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