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大陆民法讨论的内容
时间:2022-07-26 21:3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民法典化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可能有不同的选择。笔者试图总结上述法典化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和具体的法典化模式,对民法典化的选择提出自己的看法。
祖国大陆民法讨论的内容基本上是继承的法律,无论是欧洲、美国还是日本,都不是当地形成的民法。为了使继承的民法适应当地社会,法律必须保持灵活性。因此,容易限制民法发展空间的系统完整的民法典,不如松散完整的民法典和系统的单行法那么合适。
目前,中国大陆的民法仍以外国法制为主,很少有法学家独立研究,尤其是受台湾民法研究的影响。台湾实施“民法”它是1930年左右抄袭德国和日本民法典的产物。即使祖国大陆的许多学者介绍了其他国家的民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仍然只在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法典上转移,他们还没有深入了解民法的真正实际运作,更不用说比较美国的民法制度了。此时继承的法律不是独立比较选择的结果,方向不能保证正确,[28]也就是说,制定僵化、系统、完整的民法典是不合适的,以免束缚民法的发展空间。
目前,中国大陆各级法院法官众多,法律素养可能不是很整齐。相形之下,领导立法的人高于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必要进行立法。为了遵循法官的判决,避免差异太大,有必要典化法律,但也要担心法官素质不规则造成的民法僵化。因此,有必要使法典易于修正。在这方面,松散的完整民法典和系统的单行法比系统的完整民法典更合适。与领导立法的人的法律素养相比,如果前者高于后者,可以通过判决和解释函取代民法典的功能,没有民法典僵化的缺点,人为降低民法典化的必要性;但如果后者的质量大于前者,立法可以更快地提高民法的适用水平。通过制定民法典,可以统一民法的许多观点。如果统一的观点是经过充分讨论和反映法律研究的结晶,那将是制定民法典的贡献。但是,如果许多问题在没有讨论的情况下会限制其他法学家的智慧。在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许多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讨论或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学者应该有继续研究和讨论的空间。法官可以选择他同意的学者的意见作为判决,没有必要急于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祖国大陆还没有时间制定完整的民法典。因此,目前祖国大陆只有民事单行法,没有完整的民法典是正常的。目前,《祖国大陆民法典》的规划是先通过物权法,再通过侵权责任法,再通过人格权法。根据工作计划,立法机关短期内不准备通过民法典,而是通过民法单行法,各单行法也将成为民法典的编辑。就立法方向而言,是以松散完整的民法典为目标,采用系统化的单行法立法。可见,祖国大陆的民法典已经脱离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子,不注重形式五的编制体系,而注重是否合用,即注重规范功能的实现。规范功能的实现可以增强国家和社会利益。华丽的概念和逻辑建构只能满足法学家的心灵,对国家和社会没有实质性意义。祖国大陆民法典立法可以摆脱民国时期民法典的束缚,表明法律思想的解放;能够放弃形式,强调本质,表明立法者实事求是的精神,不受上世纪系统完整民法典模式的影响,充分满足当前中国的需要;强调民法典必须保留开放发展的空间,表明我们与时俱进。因此,改革开放的思想不仅指导着祖国大陆经济建设的进步,也指导着民法是否法典化。如果这种思维成为民法界的主流,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民法的发展将像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举世羡慕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