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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特点

时间:2022-08-08 22:13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特点
综观整部《侵权责任法》可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
1.民族性。侵权责任法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渗透了许多民族因素。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大胆吸收了中华民族历史和现实、文化、习惯、习俗等法律资源的形成和积累,打破了迷信法律研究趋势,在法律术语、系统结构、系统设计、规则反映了中华民族的特点。这是我国民事立法自物权法制定时的一种科学态度。具体来说,有四个术语:(1)在法律术语中,侵权责任法的许多术语不同于学术界长期接受的大陆法国侵权行为法的术语,如法律名称的选择,[2]当事人头衔的变化使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3]。(二)在制度结构上,《侵权责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简称《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传统的吸收很好地分离了违约责任的内容,保留了侵权民事责任制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体系框架;并遵循“从行为到事件”,“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逻辑思维。(3)在制度设计方面,侵权责任法的民族性体现在根据中华民族的实际情况设计制度,充分考虑民族传统。前者如《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伤害赔偿项目的规定,有利于减少城乡对立,符合中华民族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四)在制定规则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规则是基于中国传统传统“见者有份”确定人际关系处理原则。
2.先进性。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吸收了世界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使其制度设计适应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创造性地规定了一些新制度,引领了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详细说明:(1)在规范技术方面,《侵权责任法》兼采“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结合立法技术,[4]第六条规定了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五章至第十一章规定了各种成熟的具体侵权类型,并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行为到物体”,“从自己行为到他人行为”逻辑顺序。(2)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侵权责任法》吸收了两个法律国家的最新理论发展,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了制度设计,使相关制度具有国际水平。英美法长期发展形成的隐私权制度、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性、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安全义务制度,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第十一条规定的共同侵权术界的隐私权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第十一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认定是“客观联络”标准。这些都代表了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
3.开放性(包容性)。法律的开放性与封闭性相对应,是指法律能够适应所有现实社会的需要,适应法律本身不断发展的需要的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开放性就是法律的包容性。《侵权责任法》的制度结构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在侵权立法模式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借鉴代表“20世纪欧洲侵权法发展的最高成就”[5]根据《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的规定,克服了《德国民法典》侵权制度过于封闭的不足,避免了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为代表的一般条款模式过于抽象,成为纯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的范围标准,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侵权责任法》的开放性。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18项权利外,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理论上可以解释为受本条第一款的保护。
4.时代性。时代性是指立法反映了当前时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具有时代的印记。21世纪的社会是网络社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特别规定了网络侵权,满足了时代发展的需要。
总之,在理解、适用和今后修订立法时,要充分关注这些立法特点,坚持和不断完善,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成为具有范式意义的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