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在制度发展
时间:2022-08-08 22:1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论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立法发展的直接目标是将其纳入未来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是立法研究“入典”研究问题。未来民法典体系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名称问题。法律的名称承载着关于法律的丰富信息。在独立的单行法中,调整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规范被称为“侵权责任法”是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立法“创新”。但是,将侵权责任法列入民法典作为一编,再命名为“侵权责任法”不再合适了。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侵权责任法”因此,相关违约民事责任是否也应独立成为“违约责任法”编辑?如果是这样,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辑(合同法编辑)将如何安排?合同法编中的违约责任内容是单独编制的,还是合同法本身的完整性仍然保持?
2.侵权责任的性质。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指侵权责任的法律所有权。在《民法通则》的制度设计中,侵权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存在,与违约责任处于同等地位。但是,《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定。一些关于民事责任的共同规则,如损益抵消、过失抵消、责任方式等,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规定在同一章(《民法通则》第六章)中没有制度冲突。但是,当侵权责任单独成立时,侵权责任是全部民事责任还是单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能适用于违约责任吗?这是侵权责任法“入典”必须解决的问题与民法典中制度安排的立法技术有关。
3.侵权责任法的独立编制。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本身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的独立编制。然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只是从形式上肯定了侵权责任法的独立编制,许多与独立编制有关的问题无法得到明确的答案。独立的原因直接关系到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规范技术和方法。如果仅仅认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性主要是为了满足外部需要,即侵权行为法因为法律发展的需要而需要更多的独立空间,[8]可以通过完全规范标准技术。但是,如果认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性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内在需要而独立的,那么规范技术主要是不完全规范的。独立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民法典中债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规范安排。如果认为侵权责任法虽然是独立编制的,但其独立后的性质仍然是债务法的一部分,那么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与债务法总则相同的规范可以合并在债务法总则中,在侵权责任法中省略。如果认为侵权责任法独立于债务法,不同于债务法,则债务法的一般规定不需要服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范可以继续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
4.侵权责任法与债务法的关系。在传统民法中,侵权是债务的一个原因,侵权是债务法的一个组成部分。[9]然而,侵权责任法的独立编制使其与债务法的关系未知:它是作为债务法的一个分支还是独立于债务法?两种不同的性质必须有两种不同的标准方法。
5.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的关系。物权法是规范物权作为绝对权利的法律,其中必须有物权保护制度,在《物权法》第三章中规定。《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消除妨害,消除被称为物权保护的危险“物上请求权”保护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称为损害赔偿“债上请求权”保护方式,《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也规定了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物质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债务请求权。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物质请求权是在物权编辑中规定的,还是在侵权责任法编辑中规定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范适用需要在“入典”随时研究。
6.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在制度发展。虽然《侵权责任法》反映了当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理论成果,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其法律漏洞的必然性。这些被发现的法律漏洞需要在“入典”填补,这需要我们研究内部制度,如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实现理论、共同侵权追偿理论、各种侵权责任适用条件理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安全义务分配理论、[10]等。在《侵权责任法》的特别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适用、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理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范围理论、高风险责任的风险定义理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理论、环境污染责任的生态侵权理论、国际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等,值得深入研究。
简而言之,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立法研究的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只有通过不断的立法研究,侵权责任法才能获得长期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