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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会导致行为效力待定的后果
时间:2022-08-27 22: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的权利缺陷担保制度
在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和处罚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与处罚行为相比,前者不适用于优先原则,负担行为的效力不以行为人是否有处罚权为有效要素;处罚行为存在优先适用问题,行为人有处罚权作为核心效力要素。
权利缺陷担保制度与立法是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密切相关。
权利缺陷担保是出卖人担保买卖标的物或者权利,第三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第三人可以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一般有五种:
1.所有权利均属于第三人(出卖他人物品);2.权利部分属于第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物品);3.权利受第三人限制(出售租赁物、出售抵押物);4.以债权或者其他权利为买卖标的,买卖合同订立时不存在权利;5.有价证券因公示催告无效。这五个权利缺陷的产生是由出卖人无权处分造成的。
所谓无权处分,实际上是无权处分,法律上是无权处分。这里是指无权处分的法律行为,即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与处分相对应的概念。这里会有疑问,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权处分与权利缺陷担保责任有什么关系?
根据物权法理论,无权处分会导致行为效力待定的后果。事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被他人认可的,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权处分人未经权利人认可,其销售合同的债权行为有效,无效处分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因此,无权处分卖方仍应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无瑕的担保义务,未履行的,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和台湾省民法采用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