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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缺陷担保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
时间:2022-08-27 22: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除有义务交付标的物和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外,还有两项缺陷担保责任,即缺陷担保责任和权利缺陷担保责任。本文讨论了权利缺陷担保责任。
缺陷是大陆法律体系的独特概念。一般来说,它指的是缺点和缺陷。权利缺陷是指买卖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其他权利的不完整或者权利的限制。卖方应当保证作为买卖标的物和权利无瑕疵,这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缺陷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追求担保制度。罗马法中的追求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利益或抵押权从买受人手中追求买卖标的物时,卖方应当承担买受人不追求的担保责任。然而,罗马法并没有强加卖方使买方获得完全权利的义务,而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现代国家在继承罗马法时发展了这一制度。《意大利民法典》强加于卖方的防御义务,《德国民法典》表明了让买方获得权利的义务,而《法国民法典》规定卖方有义务防止追求。
责任之间的问题是效力之间的问题,即当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缺陷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关于权利缺陷担保责任的有效性,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都按照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处理。德国、法国、日本民法规定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消除缺陷、拒绝付款的,可以要求退还价款。在英国,当买受人取得的标的物被第三人追捕或买卖的标的物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专利权时,卖方违反法定默示条款,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害。在美国,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区分其行为是构成实质性违约还是轻微违约。构成实质性违约的,买方可以终止合同,要求损害赔偿;构成轻微违约的,买方不能终止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对于权利缺陷,卖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郑玉波先生在《民法债论》(册)一书中指出,有五种理论:
1.默示的担保合同说。这种担保责任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默示的担保合同的结果,但缺陷担保责任实际上是由于法律规定,属于法律责任,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意图表示(默示),所以这是不够的。
2.权利供应义务的不履行。这认为,在销售合同中,卖方有转让权利的义务,即有义务使买方获得其权利,因此缺陷担保责任是基于该义务的不履行。这是德国学者的说法,但所谓的缺陷必须在销售开始,即存在,属于问题,不是后来,没有债务不履行,责任,不是基于财产权转让义务,否则免费合同如赠与,也有转让财产权义务之间的问题,为什么没有缺陷担保责任?因此,这仍然需要考虑。
3.缺陷告知义务的不履行。认为卖方有义务告知标的物的缺陷。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缺陷担保责任,这是少数学说。有两个缺点:一是民法交易没有规定卖方有告知义务,解释难以承认。第二,告知义务不仅是一种义务,所以义务不履行就要负责,义务人应该有故意过失,但缺陷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可见这是不合适的。
4.维护有偿合同的交易安全。认为,虽然缺陷担保责任规定在交易中,但也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因此缺陷担保的贵重责任是基于有偿合同的特点。换句话说,为了保持有偿合同的平衡,法律为了特别保护交易安全而建立了缺陷担保制度,这是日本学者的一般理论。
5.保护买受人期望的特殊责任。这是不够的。由于缺陷担保之间的问题,不仅有销售合同,还有其他付费合同。
笔者认为,权利缺陷担保责任是基于债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责任,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权利缺陷担保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