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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软法”在实践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
时间:2023-02-22 23:2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西方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经验及参考
首先,西方国家普遍重视以市场化引导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软性法律规范。低碳经济发展的市场化法律规范是指改变低碳经济发展过于依赖政府权力的局面,导致市场无法发挥积极作用,强调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社会化资本的主导作用,建立多元化投资力量,使低碳产业成为公共商品,实现产业化和市场化经营模式,建立低碳经济发展宏观政策促进体系,寻求最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实现路径,利用市场力量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改变了单一的指导模式,促进了低碳经济的运行,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和规范,提高了低碳经济的运行效率,以弥补传统的硬法缺陷。低碳经济发展市场化法律规范的重要切入点是将市场主体的“高碳行为”外部转化为内部发展成本,使高碳成本能够真正体现在产品的市场价格上。相反,有效设计的市场化类型“软法治”主要是通过市场化机制降低产品成本,从而促进企业积极减少碳排放。毕竟,对于企业来说,实现低碳经济不是通过减少产品数量,而是通过减少碳排放。这样,就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高碳产品驱逐低碳产品的不公平现象,有利于促进和鼓励经济实体减少碳排放。
其次,自主化软法规范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韦伯的观点,法律秩序被认为是合法的,不仅是基于这样一个合理的共识,而且是为了满足被约束主体的需要,相应的主体将根据法律的设定来遵守自己。根据其法律形式的特点,这种软性法律规范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自主化法律规范。这种法律注重规范自身的内在合理性,强调不同经济实体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相互影响,通过哈贝马斯谈判民主过程达成共识规则,通常通过宣传规范和原则规范加强和表现,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不同实体的自我遵守精神,相互信任,追求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共同完成低碳经济发展的合同任务。自主类型的软法律体系设计与哈耶克理论强调的“自发秩序”基本相似。同时,支持这种秩序的基础是个人的本质特征,即他们在一些基于整个群体行动秩序的行为基础上的特征。这种由当事人自发调整的治理行动,也被称为市场失败的“自发解决方案”。从理论上讲,即使在没有外部强加的情况下,公地悲剧的解决也不需要诉诸政府的强制性措施,而是通过当事人的内部谈判和协商来解决,这样个人之间也可能有相互合作的行为。这种平衡被称为“公地悲剧”的“无制度解决”,将不合作博弈转化为合作博弈,形成相应的替代制度安排。例如,英国碳信托开创了低碳产品认证实验,公布了数十种产品的碳足迹,然后由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根据碳信托试点项目制定相应的自愿计划和法律政策,提出不同经营者在生产、运输和分销过程中注明产品的碳排放,让消费者了解和了解产品对全球变暖的负面影响,120多家企业表示愿意加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其立法的基础是人类具有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许多社会共存的规则和秩序是由人类自我设定和遵守的,特别是低碳发展有时不需要依靠世俗国家的外部强制力,只要政府发挥低碳经济的立法指导作用,政策和法律倾向于低碳发展,给予不同主体的经济刺激和道德鼓励,自然会有不同的企业和公众在自利意识的驱动下,通过互动和谈判设计有效的机制和制度,形成发展低碳经济的共识规则意识,促进低碳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低碳软法”不仅没有反映出可有可无的缺陷,而且由于许多多元化利益相关者自我约束要求的选择,加强和遵守类似道德规范的低碳经济法规,在实际效果中实现与强制性低碳硬法相同的作用。西方国家成功的低碳经济软法治理也证实了罗豪才教授对软法功能的判断。由于环境治理的运行机制依赖于许多行动者组成的合作网络的权威,需要理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因此,环境治理模式主要依靠公法确定“善治”目标后,依靠自律、社会影响力等开放协调机制发挥作用,这也是“软法”在实践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软法似乎很弱,但属于能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则,其作用应该在环境治理领域得到更大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