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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信用证是传统的三种支付方式之一

时间:2021-10-21 08:01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传统的三种支付方式之一。可惜这种结算方式在我国很多外贸企业看来是最安全的首选结算方式,现阶段第一次成功结汇的成功率仅为30%-40%,60%-70%的单据在第一次付款时会遭到拒绝,因此使卖方或推迟收款,损失利息,影响资金周转,或者被迫降低价格。亏损甚至亏损,或无可奈何退货,甚至不得不放弃商品。开证行拒付的直接原因是其不符合点,其成因及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本文拟对信用证的修改引起的不一致点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采取对策,以避免不一致。
在实践中,信用证修改的几种情形。
㈠由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提出的修改。
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是一种基于银行信贷的有条件支付承诺,如果信用证规定提交的单据不是由出口商控制的条款,而且出口商没有提出任何修改,那么以后很可能会被拒付。所以,出口商在收到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应及时仔细、认真审查来证,具体地说,出口商的审证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买卖合同。现行的销售合同基本上是出口商按预先印刷的一种固定格式,根据具体的商品,先填好几条主要条款,再由买方和卖方签署。此种签订方式不可能将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对某些商品有某些特殊要求,等买方开出信用证时,为保证自己的利益,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二是收到信用证时有关政策法规。出口企业也应审查证明内容是否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三是备货、交货时间等实际情况。对证明内容是否存在我方办不到的情况,是否存在影响我方安全、及时收汇或增加我们费用支出的情况。举例来说,证明规定货物不允许转运,但是实际上没有直航船只到达目的地。如审核发现,来证存在问题或存在风险,应立即与进口商联系,要求修改。
㈡对信用证开证人即进口商提出的修改意见。
进口方提出修改信用证的情形是有主观和客观的。主观臆断是由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时,对国际市场或国内销售状况的估计与预测有误,现请进口商根据最新掌握的情况修改信用证,如果需要出口商提前或推后交货,增加或减少货物的数量,改变货物的种类,修改信用证单价,金额,更改目的地或者增加目的地等等。诸如战争爆发、货物运输风险增加、进口商要求增加保险、改签航路等客观原因;或者政府出台了新的规定,要求进口货物必须有一定的单据,进口商不得不将信用证修改以通知出口商按新规定办理单据等等。
㈢开证行提出的改动。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后,发现因自身工作疏忽而导致信用证打印或递送方面出现错误,应立即主动予以修正。另外,如果由于开证银行在开立信用证时考虑不充分,造成信用证本身的模糊性或自相矛盾,而事后发现此种错误,严守以诚实信用原则及对受益人负责为基础的态度,也应及时主动地进行修改,而不能视而不见甚至故意犯这样的错误,以为自己未来拒绝支付埋下了伏笔,不然,必然会损害开证行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