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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美国诉印度专利保护案的基本情况

时间:2021-11-21 23:29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ettlementBody,DSB)是WTO中最活跃、最具特色的机制,其正式提交DSB处理的案例已达402个。利用DSB来解决贸易纠纷,已成为解决贸易摩擦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WTO还突破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原有的货物贸易框架,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新领域纳入其中,并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TRIPS加强并统一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几乎为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定了全球保护和执行的最低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对解决争端仍具有重大影响。在美国诉印度药品专利案中,利益团体的活动被我们加以阐述。世贸组织历史上首次通过专家小组审议和上诉程序,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一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完全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规定的所有程序。
简述美国对印度专利保护的诉讼。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美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4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4条,要求与印度进行协商,理由是印度既没有为药物和农业化学品提供专利保护,也没有建立一个允许药物和农药专利申请的正式制度,侵犯TRIPS第27条、第65条和第70条,以保护此类产品的专有销售权利。七月二十七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并不令人满意。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美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SB)(案件编号:WT/DS50)申请成立专家组。DSB于1996月20日建立了具有标准规定的专家组。1997年4月15日和5月13日,专家组分别召开听证会,听取争议当事人的意见。在第二次会议之后,专家组决定给予双方机会以书面方式对对方在美国首次根据第63条提出的申诉作出评论。该期间报告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只有印度请求专家小组审查期间报告的部分内容,双方并未要求增加会议。
1997年9月5日分发了专家组的报告。专家小组报告得出以下结论:(1)专家组裁定,印度未遵守TRIPS条款第70条第8款(a)项下的义务,另外还包括63条的(1)和(2)规定的义务,由于印度在过渡时期未建立充分保护药物和化工产品专利申请的机制,因此没有建立充分保护新颖性和轻重缓急的机制,而且没有公布和通知关于这一机制的足够资料;印度没有遵守TRIPS第70条第9款规定的义务,由于印度没有建立授予独占销售权的体系。(2)专家组建议DSB将其关于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保护专利的过渡制度与它所承担的TRIPS协议的义务结合起来。
印度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五日提出上诉。上诉机关维持了专家组对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裁决,但裁定其第63条第1款不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申诉机构的报告于1997年11月19日分发,DSB在1998年1月16日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上诉机构更改的专家组报告。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举行的DSB会议上,印度与美国宣布,同意为期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