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经济论文

美国药品行业利益集团的游说

时间:2021-11-21 23:30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在医药工业中,美国利益集团。
世界贸易组织通过TRIPS协议后,美国制药企业竭力利用TRIPS协议所带来的利益。RonPollack,美国家庭联盟的执行董事RonPollack表示,迄今为止,美国制药业是国会中最为有效的游说机构。截至2007年,药物研究和生产协会(PhRMA)为游说活动投入了25%,总计超过2200万美元。根据追踪政治捐款的机构CQMoneyLine提供的数据,PhRMA的增长速度使PhRMA成为美国在游说方面第二大消费群体,仅次于美国商会长期以来一直居榜首。另外,制药业雇用了一些前高级助理,他们是美国国会最重要的立法者的说客,以确保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党派领导人。同时,PhRMA成员公司(包括默沙东、礼来和辉瑞)及其员工也已开始改变向联邦候选人提供的捐款模式。近10年来,制药业向共和党捐款约三分之二的活动经费。在2008年,他们把钱平均分配给共和党和民主党。
美国政府在制药业强有力的游说攻势下,积极维护制药业的利益。在美国和印度的药品专利纠纷中,跨国制药企业在印度市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与其他企业相比,美国的制药公司更坚信专利保护对维持研发和持续技术创新至关重要。依赖强大的经济和科技力量,每年将数千亿美元投资于医药及农业化学品领域,是美国最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的公司,其结果肯定是,该公司在这些领域拥有绝大多数的发明创造成果和贸易相对优势。所有这些都需要国内外巨大的贸易利益,最后要想实现,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保证。那时,美国国内知识产权法能够保障其产业利益,而其它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药品专利的保护远不如美国。
在印度,1970年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不允许将专利授予"意图用作或可以作为食品和药品或药物使用的物质",但仅限于"此类物质的制造方法或过程。按照印度专利法,在别国获得专利的药品,印度公司可以通过其他生产方法生产廉价的仿制药。研究表明,整个印度仿制药行业每年仅花费5千万美元,仅相当于跨国制药企业对药物研发投入的十分之一。印度制药行业的一个主要优势是价格低廉,其原料药和配方的生产成本只有美国的25%到40%,而药品研发成本只有美国的一半。由于印度拒绝保护药品专利,美国大型制药企业如辉瑞、葛兰素史克、阿斯利康、礼来等,其在印度的销售额和利润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这几家大型制药公司基本上都是美国药品研究和生产企业协会的成员,该协会在这类医药企业中也代表了他们的利益。
代表美国制药公司利益的行业协会在美国诉印度的药品和农业化学品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影响政府对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视,美国药物研究和生产者协会采取了各种策略。PhRMA影响政府决策的主要途径除了利用政治捐款和聘请立法者游说外,还有其它一些影响途径。比如,他们把资金投入到具体的目标广告中,通过广告使政府和公众意识到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性。为了赢得国会对制药行业的支持,在国会的出版物上登广告,宣传制药行业伦理和优惠政策。制药业也竭力争取大众的支持,如开发为期3年的"处方药合作"(PPA)项目计划,为买不起药的人提供药物。
事实上,美国政府在提交给DSB的咨询申请中,主要利用了医药行业提供的证据。在诉"印度药品专利案"(案件号:WT/DS50)的文件中,美国政府从美国政府那里收到了药物研究与生产者协会(PhRMA)副总裁HarveyBale博士的来信,这封信强调了印度遵守TRIPS协议的重要性:“正如你知道,PhRMA所属公司在印度蒙受巨大损失,因为印度没有对药物进行专利保护。如果印度不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建立机制,确保信箱申请能够开展工作,并给予其法律地位,那么这些公司在今后几十年中仍将面临重大损失。此外,至少有一个公司(也许还有很多其他公司)要承担额外的亏损,因为他们没有授予占有营销权的机制。这说明制药行业在美国的政治活动对政府提起个案诉讼具有很大影响。就是因为制药工业的推动,美国政府终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投诉,要求印度对药物和农药专利进行保护。
美国对印度的药物专利保护最终以印度的失败告终。于1999年4月举行的DSB会议上,印度提交了执行情况的最后报告,其中附有为落实DSB建议和裁决而制订的有关法律,印度通过这些法律,在过渡时期为药品和农业化学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合法邮箱申请系统以及授予专利销售权的机制。
TRIPS协议实施后,美国、欧盟先后提出并经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印度药品专利案”,进一步阐明,发达世界国家通过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开放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药品市场,增加了发达国家制药业集团的商业利益。但药物专利并不只是为了商业利益,而是和公众健康息息相关。加强药品专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削弱对公众健康的维护。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2款,每一缔约国政府都有义务保护人权,将其作为健康权,预防、治疗和控制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并为所有人提供疾病治疗保障。所以,当出现公共卫生危机时,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应该竭尽所能,确保相关药品生产和销售的强制性许可证得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