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经济论文

进口商在运输途中承担货物风险

时间:2021-12-24 18:31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1.修改CIF术语不一定会改变合同的性质。
在交易实践中,买方通常以保护自身利益为基础,将CIF术语修改为基础,视之为国际贸易惯例,"2000通则"并非一般强制性,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了规定后,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方在采用该惯例时,可对惯例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本合同条款的效力超出了约定。
然而,为了尊重国际实践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各国法院对与国际惯例相抵触的条款持严格的解释态度,不容易改变。当事方变更CIF合同的性质时,法庭规定,合同用语应当充分明确地表明,将货物实际转移到买方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如果规定“卸货前货物风险自卸港买卖双方检验货物并经联检后转交买方,卖方须灭失所有货物。损失的责任”,“…没有交货,不付款”或“卖方保证货物于…到达目的地”。不然,CIF合同的性质就不变。因此缔结合同时作出类似案件一中“货到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付款”,"买方指定(进口国某地)交货"或"货物价格按货物到达目的港的重量确定"等条款不足以改变CIF合同中卖方风险转移到买方的实质。买卖双方应尽量避免以修改CIF术语要求卖方承担运输风险,如确需卖方保证货物到达时,应选用D组术语。
2.正确理解CIF术语的风险转移。
"2000通则"规定了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和费用的转嫁:"在卖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负担货物相关费用的义务由卖方转给买方"。但是,应当承认,这种解释是以买方和卖方履行了他们的合同义务为前提的。所以2000通则在序言第8条中进一步指出:"…所有术语均有规定,如果买方未按照约定接受货物或未给予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有关装船时间和/或交货地点)的必要指示,即使在交付之前,风险和费用都可以转移……”,“…如果卖方装船装船,并且不确定每个买方的数量,因此,在货物按照上述规定专用化之前,风险和费用不会发生转移…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四章中也有规定。前一案中,如果鞋面脱胶现象构成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依照《公约》第49条宣布合同无效。此时此刻,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只要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或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向卖方发出拒收货物的通知。2000年《一般规则》和《公约》的条款表明,不论以什么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履行都会对风险转移产生影响。同理,在CIF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要对自己的过失负责,风险的转移不是单纯的跨越船舷。
3.在CIF条件下注意进口商防范风险。
由于按照CIF条款成交,进口商在运输途中承担货物风险,因此在CIF合同中增加了一些限制,这是由于进口商按照CIF条款成交,而且要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进口商会要求在CIF合同中加入卖方到达义务的条款。但是,加强限制并不一定会改变合同的性质,从而很难实现风险防范。在CIF合同中,买方应订立适当的包装、保险等条款,以保证运输途中的风险,加强信用调查,以减少商业风险。例如,海关、银行、驻外商社、咨询机构等可以获得有关信息,一方面掌握外国出口商的情况,承运人及各中间商的资本状况、商业状况、业务能力及范围、商品名称等;要完全把握经济形势、市场行情、政府政策的变化和方向。为了确保进口货物的安全,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租用有声誉的船舶来承运货物。并且委托有声望的机构,例如SGS或劳合社进行装运前检验,并出具相关证明,同时,为了自己的利益,买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对其进行检查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