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
允许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时间:2022-01-05 18:15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批量运输(Partialshipment)是一种关系到买卖双方的重要利益,是进出口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小批量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航次、车次、班次的运输中,按几个批次进行。就国际贸易而言,有些交易因成交量大,卖方备货困难,无法完成一次交货或收到备货资金,运输条件,船舶资源紧张、市场销售、港口装卸条件、期货交易后需要批量生产等因素限制,必须采取分批交货、那么,允许分批装运的进出口合同中可以有一个条款。鉴于各国对分批装运的理解各有不同,为了避免误解,我国贸易实践中如需分批装运,一般应在进出口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外贸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没有任何限制。其次,订明分几批装运,并未规定每批的装运数量。再次,明确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即定期定量分批装运。
买方向卖方开出的信用证中也有部分条款涉及到分批交货时所采用的信用证。"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还可准许分批装运"(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根据这一惯例,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无权分批装运。对于每一项进出口业务,卖方的外贸业务人员如不了解分批装运,则会对结汇工作产生很大影响,甚至被另一方拒付。以下具体案例分析信用证中的分批装运条款。
(一)案件一。
我们S公司与日本T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销售400公吨散装玉米,分四批装运,每月100吨,4月到7月每月100吨,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很快,日本T公司通过A银行开出了以S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通知行为B银行。该证上所载货物的说明如下:"ShipmenttobemadeinfourlotsduringApril/July,100M/Tpermonth"在收到信用证通知后,受益人S将于四月十日运出100公吨玉米,五月十六日运抵98公吨。在头两次装船装船后,S公司及时将全套单据交到通知行B议付货款,并且很快就收到了货款。
六月十五日,受益人再一次发出这批货物,因为这是公开议付的信用证,受益人S公司将全部单据交由议付行C议付。C行审阅后认为单单单证相符,于是一面向S公司付款,同时将全套单据寄给信用证A。经审核,A行认为无法偿付C行,因为在第二批装运时,该货短装2公吨,因此第三批即告失效。C银行认为A行无法接受拒绝的理由,坚持要求A行支付款项,并加上延期支付的利息。
解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出版物600号)第32条的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分期付款和/或分期付款,而且任何一期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和/或装运,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信用证对这一期间及以后各期无效。”
这一条款阐述了分期付款和分期付款的掌握。受益人在信用证中规定分期装运货物的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违背,否则信用证就会失效。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是,计划装船时少装些怎么办?有些人曾就这一问题向国际商会的银行委员会提出咨询,该委员会作出如下解释:除非当事方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否则信用证仅对部分分批装运在指定的分批装运失效。如果信用证允许分阶段装运一部分货物,则不论在每一装运期间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否则,信用证对已装部分分阶段装运的信用证都无效。(见国际商会出版物470/278)该意见可以解释为,如果分批装运的一部分是按规定期装运的,只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信用证对这一期已装部分生效,而对于不能按规定时间装运的剩余部分则作废。这一期间之后的期间也宣布无效。
看来,这起案件属于分批装运的一部分,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货,已装部分生效,而未装货部分和随后每一期均失效。这一点看起来是合理的,因为这一点,A行拒绝了C行6月15日装运的第三批单据。
但是实际上,二号船并不短。依照UCP600第30条c款:除非信用证中所列货物的数量不能增加或减少,如果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即使不允许分批装运,数量也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数量计算的,这种增加或减少的幅度不适用。
㈡案件二。
辽宁省X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核桃仁,国外客户按合同规定时间开具一张不可撤消信用证,在信用证里的运输条款:"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RotterdaminAugust,X进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八月十五日在营口港装船“亚洲”号轮船,共300公吨,获得一套提单;然后,在我公司负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这艘船又将400公吨的核桃仁装到大连港同一艘轮船。八月二十日再次获得一批提单。X进出口公司随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递交两套单据,银行则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性: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出版物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手段并经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即使运输单据中所列的发货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或发送地点也不被视为部分发货。“辽宁X公司虽然发货时间、装货港不同,但却使用同一运输工具,经同一航程,按国际贸易运输(UCP600)规定,三同两种货物的分批装运至同一目的地,在此,我们的惯例不被认为是分批装运,也不能被视为违约,银行也不能拒绝议付货款。
与此类似,根据"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31条b款,载有一份快递收据,邮递回执或投邮证明书,在相同的地点和日期,如果单据似乎由同一快递或邮政机构在相同的地点盖章或签名,并指明同一个目的地,则不被视为部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