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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5种常见问题
时间:2022-01-09 19:06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制单业务的弹性处理问题。
(一)在严格相符原则下灵活处理单据的例外。
制单业务要遵循严格相符原则,但严格相符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现实外贸业务中,不会造成单证不符的几种情况现归纳如下:
1.ISBP681第6条规定,使用普遍承认的缩写并不导致单据不符。
2.ISBP681第25条规定,如果不影响文字或其所在的句子意义,拼写或打印错误不会造成单据不符。例如:误打为mashine的单词machine,不会造成歧义,不构成混淆。
3.与惯例不一致不会造成单据不符。如果信用证的条款要求单证填写必须用英语,但是,出口国相关机构所签发的品质证明或检疫证书,应使用受益者的国家语言(非英语),预先以固定格式印刷,受益者所提供的单据只能是L/C项下所要求的内容以英语填写,证书背面或正文文本下方有英文翻译。这种情形并不构成矛盾。
4.没有歧义的表达方式不一致不会造成单据不符。举例来说,两份单据显示的装运日期有“天/月/年”和“月/日/年”不同的表述,在05.06.2010和06.05.2010之间,可能会被理解成两个日期会导致歧义,导致“仅仅不一致”,在22.5.2010和5.22.2010中,不能将构成不符点视为两个日期,因此并不构成符点。
5.除了商业发票之外,对其他单据、服务或履约行为的说明可以采用与信用证中描述一致的一般用语。例如:信用证中规定唛头为以图案表示的KM,而菱形中无限定词,而在发票上标示的唛头是KM字样,提单上注明的标识为KM,提单上注明的标识号是KM(INDIA)(仅有文字,没有一个菱形图案)。在这种情况下,菱形图样的KM与KM(INDIA)并不矛盾,因此不构成不符。
(二)单据灵活处理技巧。
1.单据以信用证为准。即使信用证中有错别字或明显的语法错误,若问题并不严重,例如拼写错误出现在无关紧要的地方(例如公司地址等等),或影响到信用证各方对货物描述、货物质量、数量、信用证金额等重要信息的正确了解,没有含糊之处,如不能修改信用证,也只能照样将信用证条款所列内容移至所有单证。
2.提交给银行的文件必须完全与信用证相符。如有必要,海关和银行可根据需要向受益人提交一套单据。这些单据在某些方面可能有差异,但是这些机构彼此间没有任何影响,而银行独立地审计提交给他们自己的文件集并支付费用。这样,其他单证可按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向银行提交的该单据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这是处理“单证不符”事故的最大原则。
3.与客户交流。实质上,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时遇到实际情况,与信用证规定有细微差异,或由于意外造成错误,与客户多沟通,请求客户谅解。但是,单证的签发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举例来说,在实务中,如果提单记录的实际装船日晚于L/C规定的装运日期,银行将拒绝按L/C项下的付款。此时此刻,我们可请对方改证处理这类问题,但若延误的时间不长,我们也可向船方出具担保函,以有变通方式解决。例如原来把6月5日定为最终装运时间,6月10日才装运。如船方愿意在提单上注明"6月5日装运",单证表面上不会有任何问题。很明显,这是一种“弄虚作假”,但如果和客户沟通达成一致,客户没有实质性的损失,出口商可以避免银行扣款等风险,欣喜若狂。
4.难以灵活处理由国家机构签发的单据。作者曾做过一项业务,L/C要求发票上注明“符合某某标准的货物质量”,以及进口国驻香港领事盖章。发票到香港盖章后,领事馆认为其检验货物的质量不负责任,不予盖章。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出示了相关的检验证明,但最后还是得重制不能标明商品质量字样的发票,才由领事盖章。并由此导致单据不一致。因此,对于国家机构签发的单证,如在信用证条款中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即使确认是否能满足顾客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
5.养成编制交易记录的习惯。在实务中,一组文件的制作常常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分工和合作,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单一不一致的问题,即在提交的同一套单据中,同一栏目的内容不一致。防止的办法是养成事先准备交易文件的习惯,按照单据上的栏分类,建立相关数据库,不同部门在填写同一单据时可根据栏目需求直接调用。另外,单证员在审单时,不仅要逐个审阅,而且要对不同单证的同一栏进行对照。实践中,我们还应注意“单一致”并非绝对化,一套单据在合理范围内的某一栏填写内容不能照样复制,但只要没有冲突就行。例如:商品说明本栏,商业发票要求尽可能翔实细致,同一类的产品按规格或型号一一罗列,但提单或原产地证明所列此类产品的一般名称,不必按货号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