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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代替买卖合同成为制单的主要依据
时间:2022-01-09 19:05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根据信用证支付方式,收汇要遵循单据相符原则,正确程度决定收汇的安全性。因此,制单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工作精神,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给银行一套完整、正确的单据,保证单据与信用证.合同实际相符,才能顺利、及时结算。但在实践中,由于单证不一致造成无法安全收汇是我国出口贸易中最常见的事故,在首次交单时,出现大量单据不符。所以,如何在不影响收汇的前提下,安全、灵活地处理信用证业务中的单据生成问题,是各个外贸企业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追求的目标。
一.符合条件的交单的含义。
1.单据符合L/C.UCP600.ISBP的相关规定。开证业务中,单据制作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根据条款逐条加以确定。在与UCP600矛盾的信用证条款下,制造单据应根据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与此同时,单据必须符合UCP600有关有关条款,并且要符合ISBP的要求。
2.单据必须合情合理.合法。称得上.合理.正当性,是指由审核员根据自己对国际贸易结算的认识,对各种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合理的判断。举例来说,UCP和一般信用证并不规定汇票必须由出票人签名。但未经出票人签名的汇票,无疑是不合格的,根据票据法,票据若无此要式,则无效。而且,毛重应该超过净重(除“以毛作净”外),进口商或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3.有关要求应保持一致性。开证方为独立文件,内容完整,相互联系,所需条件.单据等必须相互补充,前后一致,否则构成不一致。举例来说:一份来文规定,货物从天津新港运到维也纳,CIP贸易术语是由于维也纳在内陆,那么交单的运输单据就不应该是直通/转运提单,而是联运提单。
4.单据应符合其职能。举例来说,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提交而没有作出规定,除审查该汇票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外,银行还须检查其是否为合格单据,并要求提交一份证明文件。是否可以“看起来满足它的功能”,也就是说,是否所有的汇票都具备了.是否还有其它导致汇票失效的情形。支付义务只是在.符合单据的情况下,只有当汇票似乎符合其功能时,才被视为相符交单。
二.出口商应遵循的制单基础和方法。
(一)出口商制单基础上的单据和核查的主要基础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有关商品的原始材料.有关国际惯例.有关国际管理规定.有关客户要求等。进、出、出文件原则上应做到:正、正、正、正。一般对银行而言,对“单据相符”和“单相符”,以及与有关国际惯例相符合;而在进出口企业而言,除了上述三项一致外,还需严格控制“单据相符”,这样才能代表出货,从而使单证真实地代表出运货物。各类商品.不同形式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流程的不同,使制单的要求也有所不同。首先,该制单主要遵循下列要点:
1.将信用证条款作为准制单。
信用证业务中,以信用证代替买卖合同成为制单的主要依据。由于信用证是合同之外的单证,银行的支付原则是“仅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因此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承担支付责任。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抵触,应提出修改信用证。若信用证条款无法修改或同意接受,则可将信用证作为准制单,以实现安全收汇。举例来说:信用证条款规定保险加成率为20%,而不是参照UCP600第28条规定的110%投保。
2.与合同和货物原始资料一起制作。
信用证是根据合同开出的,因此制单时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否则,即使单证一致出口商也可以收到货款,但进口商由于与合同不符,实际上仍可以提出索赔。举例来说,在一份信用证中没有标志标志,而标志上有标志,我们所提交的单据是合同中规定的标志。
商品原始资料主要是指由生产制造商提供的某些信息,例如出厂货物装箱单上显示的货物规格.数量.重量.尺码等,往往是制箱单上的主要依据。
3.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制单。
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指ICC发布的UCP.ISBP.URR725等文件,不仅对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制作和审核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现行信用证通用条款和单据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可参考UCP600“有关适用条款”。举例来说,如果L/C规定受益人需要提交正本运输单据,但是没有明确说明交单时间,受益人就必须在UCP600第14条c款中最晚于装运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而不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4.根据单据的作用和特征编制清单。检验人员应根据不同单据的功能和特点,作出合理的判断。举例来说,信用证条款中通常规定,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填上“TOORDER”,但并没有提到如何填写产地证。但实际制单时,产地证此栏中应填写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与提单本栏的填写不一致。
5.根据单据制单。制作人员应按各种类型的文件的用途制单。举例来说,商业发票就是详细说明货物销售情况的单据,其主要作用是收取货款和会计凭证。所以货描一栏应该尽可能详细,货物的价格要有单位和总额的金额,并且金额要用大写,而且不要忘了贸易术语。以及关于货物的毛重.包装数量是否有问题。
6.根据行业的特殊要求,按行业.部门的规定制作。一些进口商对制单协会有特别要求。举例来说,伊斯兰教国家的进口商有时需要提供一个关于进口禽类产品的伊斯兰教协会的相关证明;而美国.欧盟的进口商一般对进口的农药产品发出MSDS(有害数据资料卡)等。
(二)出口商制单的操作规程和方法。
1.先将货物的原始资料(出仓单或提货单)与信用证或合同核对,弄清信用证和实际货物是否一致,如果有问题,联系相关部门解决。
2.单据中许多数字,例如货物尺寸,毛重,净重,发票单价.总重量.海关单据的FOB价格.总价值.海关发票的FOB价.中间商的佣金等,逐一进行核算。
3.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将本批出口货物所需的各种空白单证按照需要的份数逐个装入备用,以防止某一单证漏制。
4.制单一般以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为起点,由于商业发票中所记录的货物信息与交易内容较为全面,为中心单据。在制作发票后,可以参照发票内容,自行制作其它文件。
5.单据制作完毕后,请制单人员自审一遍,如有错误应立即更正。审前先横向审阅:以信用证为依据,对其项下规定的单据逐项审查,要求全部单据内容严格遵守L/C条款,达到“单证相符”。第二步纵向审计:以发票为中心,与其它文件进行对账。首先要把检查过的文件通读一遍,然后检查与发票相同的材料。最终将所有文件中有关资料一一核对,力求做到“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