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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信用证允许提取的金额
时间:2022-01-29 19:44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分批分期运输、折扣或预付款等诸多因素,出口企业在向银行交付账单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即对信用证金额、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的把握不容易一致。虽然国际商会在其出版物《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和国际标准银行实践(ISBP681)中明确规定,但对相关惯例条款的理解在实际业务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解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结合案例分析解释如何在业务中运作,以实现一致的交付,以帮助贸易企业。
三种金额的定义和关系。
(1)信用证金额(L/CAmount)
信用证金额是信用证项下可支取的金额限额,是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在SWIFT信用证MT700格式中,出现32B(Currencycode,Amount)。
正确理解信用证允许提取的金额。UCP600第30条规定:当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或货物本身的数量规定货物数量时,只要总提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5%。在实际业务中,上述条款应注意信用证金额是否增加或减少。否则,如果信用证金额为最高限额,受益人不能在5%范围内任意增加或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最多5%的短装,但一旦超装,就会导致不一致。
ISBP681第6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出和短安装范围。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不得超过或减少,或者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数量计算,则本文不适用。货物数量在5%范围内的溢出并不意味着允许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例如,对于1000公吨的商品,信用证金额为USD100000.00,没有规定特定金额的增减,不允许分批装运。此时,受益人只能在950-1000公吨之间提交任何数量的发票。然而,个别特殊商品的包装单位和重量单位很容易引起混淆。例如,信用证规定货物描述为80000.00BARELSOFBRENTCRUDEOIL。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806000BARELS,但发票被银行拒绝。原因是: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本证书中的货物数量是由BAREL即包装单位计量的,因此不适用于本条款的援引,除非货物以公吨计量。本案的重点是BAREL(桶)是包装单位还是重量单位的价格差异。因此,我们不能期望原油单位的价格是专家。
(2)发票金额(InvoiceAmount)
发票金额是商业发票应当一次注明的货物的全部价值。至于发票上是否注明分期付款的份额,应当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票。单价和总值是发票的重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和准备,单价、数量、总值不能相互矛盾。
UCP600第30条C款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并且所有的货物都已运输,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且单价没有降低,或者当第30条B款不适用时,即使部分货物不允许运输,也允许提取的金额减少5%。如果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30条a款中提到的语言限制数量,则不适用减少幅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没有显示单价降低,发票金额低于信用证金额的5%,就不构成不一致的交单,但这在实际业务中并不常见。毕竟,在货物全部交付的情况下,受益人很少提取。例如,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USD1050000.00,不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显示的数量为10CARS。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显示运输货物的数量为10CAR30,但买卖双方的暗佣金额为150。
UC600第18条(b)款规定:根据指定银行、保险银行(如有)或证券银行可以接受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只要银行未支付或讨论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该规定意味着超支发票也可以被相关银行接受。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如果发票金额大于允许的报销金额,财务部门通常会注明实际报销金额,并根据此报销不予置理多余的票据或金额。其优点是避免退款和重新审查,可以简化文件处理。
(3)汇票金额(DraftAmount)
汇票金额为汇票上载明的付款人应支付的某种货币金额。汇票必须按每次付款的金额出具,并附上相应的文件。汇票的小写和大写应当一致。汇票金额不得变更,不得加盖校正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票时必须记录的事项,必须确定票据上的金额。如果不确定,票据无效,这意味着票据上记录的金额的大小也应该一致。如果大小数字不一致,票据也无效,这表明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形式有严格的要求。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如果票面上列出的金额与文字和数字并写,如果两者不一致,则以文字金额为准。
ISBP681第50条规定: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所示的金额,两者都应表明货币和信用证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汇票金额不一致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ISBP进行处理。一方面是无效票据,另一方面会导致信用证交易项下的不一致交单。处理方式一般为退款,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放弃不一致。
UCP600第51条规定:除非UC600第18条(b)款规定,否则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在第18条(b)款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信用证金额的发票金额,其中汇票金额是实际支付或议付的部分发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