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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及特点
时间:2022-02-10 21:36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和交易的特殊性,使用了大量具有特殊性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最特殊的信用证之一。根据《UCP600》第38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信用证。信用证可由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转让银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者当信用证规定可以在任何银行兑换时,是指开证银行特别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银行也可以担任转让银行。
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及特点。
可转让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存在的交易。在可转让信用证中,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在与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他是出口商和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但实际供应商是第二受益人。
(1)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由于中间商的参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流程延长,交易环节增加,流通使用的主要环节如下:
1.进口商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进口商与中间商达成交易后,应当签订贸易合同,进口商应当按照贸易合同的规定向开证行申请开证。开证行审核开证人资格后,应当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并将信用证传递给中间商所在国的通知行。
2.转让银行转让信用证。通知银行审核可转让信用证后,通知中间人。中间人审核信用证内容后,向转让银行(一般为原通知银行)申请转让。转让银行明确同意后,按照中间人的要求,实施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并通过其在第二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银行(业务银行)通知实际供应商。信用证转让后,新证书中转让银行的责任不会改变,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仍为原证书银行,受益人为实际供应商。在转让证书的所有条款中,除信用证金额外。单价。信用证的截止日期。交货期。装运期限。保险的保险比例和其他内容外,应根据原证书的内容和条款通知实际供应商。
3.转让银行更换文件。实际供应商收到转让证书后,审核转让证书,按照转让证书的规定包装货物。标记和运输,并将文件提交给转让银行。转让银行审核文件后,通知中间人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更换第二受益人文件中的发票和汇票,并讨论两个受益人提交的发票。汇票之间的差额。
4.转让银行寄单索赔。转让银行协商付款后,将更换后的文件提交开证银行审核。审核订单正确后,开证银行向转让银行汇款,并通知进口商支付赎回订单。
(2)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从上述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业务流程来看,可转让信用证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以下特点。
1.可转让的信用证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和兑现。转让银行是开证行特别授权转让信用证的银行,但银行未明确同意承担转让义务的,不需要办理转让信用证。根据《UCP600》第38条的规定,开证行也可以担任转让银行。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新证和原证的付款人不变,仍为原证行。
2.转让证书时,原证书条款将发生变更。转让银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原则上必须按照UCP600的规定准确转载原证书条款,但涉及信用证金额。单价。信用证的有效期。交付期限和装运期限的条款允许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或全部减少或缩短。同时,根据UCP600第38条g的规定,转让证书时允许投保的保险比例增加,以达到原证书规定的保险金额。
3.更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根据《UCP600》第38条h款,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更换后的文件与原始条款一致,第一受益人有权获得自己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4.开证行有义务接受与原证条款不一致的文件。《UCP600》第38条I款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在第一次被转证行要求时未能及时提交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或者在提交自己的文件后导致第二受益人交单中原本不存在的不一致,转证行有权根据转证行将第二受益人的文件交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文件是根据转让后的信用证制作的。在发票上涨、汇票受款人等方面,明显不符合原证。但根据国际商会R374号的意见,上述文件不构成不一致。开证行必须接受第二受益人的文件,并向第二受益人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