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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在信用证转让业务中的防范措施
时间:2022-02-10 21:36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开证行在信用证转让业务中的防范措施。
首先,严格审查有关当事人的信用。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开证行应首先调查了解开证人的信用状况和商业习惯,然后联系受益人所在国银行,通过当地银行调查受益人,掌握受益人的信息,确定受益人的信用水平和商业习惯。为防止进出口双方之间的实施或欺诈,开证行还应仔细审查开证人提交的合同副本,必要时要求审查合同原件,或将合同信息发送给受益人所在地银行,调查确定双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发现开证人或受益人信用不良或交易信息虚假的,应当立即拒绝开证,或者要求开证人支付开证保证金。
二是严格把握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特别是转让条款。为防止第一受益人在转让证书时随意更改原证书内容,可以添加一些限制性转让条款。例如,除UCP600允许修改的条款外,原证书条款必须如实转载。第一受益人或者转让银行违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第三,控制转让证书。开证行出具可转让信用证后,为确保原条款如实转载,在制定转让条款时,可以选择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大银行作为转让行,以确保转让条款忠于原证书。收到第二受益人文件后,为了能够很好地审核文件,开证行还可以在原条款中,如转让、转让条款请向开证行提交原件,或在收到第二受益人文件时,要求同时提交原条款或第二受益人与第一受益人签订购销合同核对。
第四,调查货物的情况。开证行为应避免欺诈。在审查订单时,除财务文件外,还可以邀请相关文件专家对运单、发票、原产地证书等物权文件进行专业审查,以区分文件的真实性。此外,开证审查订单的义务外,开证银行还应严格控制货物。开证银行可以联系第一、第二受益人所在的银行、承运人、保险公司、进出口国的海关和贸易管理部门,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货物的全过程运输情况,调查承运人的信用,确保货物的实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