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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农业区域合作
时间:2022-02-22 20:20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农业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重点领域。目前,除土库曼斯坦外,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随着《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农业合作协定》的签署,中国与中亚五国的农业区域合作将更加深入务实。中国新疆与中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接壤,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相望。目前,中国已在新疆和中亚五国开通了两个航空港口和10个陆路边境港口,其中陆路边境港口和哈萨克斯坦7个,吉尔吉斯坦3个,塔吉克斯坦1个。新疆是中亚农业区域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双方在农产品贸易、农业科技、农业投资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前景。然而,由于农业领域区域合作起步较晚,缺乏整体战略研究和统一规划,尚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合作的互补性尚未完全转化为现实的互利性,农业合作的深度远未达到预期。因此,在现阶段,如何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农业区域合作的有利时机,建立和完善新疆与中亚的持续和长期的农业区域合作机制,是新疆与中亚农业合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是构建新疆与中亚农业区域合作机制的战略意义。
(1)进一步推进中上合作组织成员国在农业领域的务实合作。
新疆与中亚紧密相邻,其独特的地理优势、资源优势、文化优势、港口优势和农业生产技术优势与中亚五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性。新疆作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是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发展农业经济合作的最重要的纽带和桥梁,也是中国最重要的承担者。可以说,新疆与中亚国家农业合作的发展将直接影响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农业合作的进程。建立和完善新疆与中亚农业区域合作的有效机制,将大大促进农产品贸易、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科技、农业投资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2)能够给各方一个稳定的预期,避免农业合作中的潜在冲突。
在农业合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等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各种贸易摩擦。解决方案需要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通过沟通协调,达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协议,可以为参与者提供制度保障,降低合作交易成本,避免可能发生的潜在冲突,确保农业合作的顺利进行。例如,在合作利益分配方面,由于农业资源禀赋不同,农业发展水平不同,农产品生产和消费也不同,特别是部分中亚国家仍存在粮食安全问题,在合作过程中容易出现利益不平衡。如果建立具有协议约束性质的合作机制,可以机制化、长期化合作关系,通过合作机制解决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相应的利益补偿,对短期利益受损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加强具体合作层面的沟通协调,给予各方稳定的期望,使合作持续下去,避免冲突的可能性。
(3)能够弥补新疆与中亚现有合作模式的不足。
经过多年的努力,新疆与中亚五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发展迅速,逐渐成为新疆与中亚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新疆与中亚国家的农业区域合作水平仍然较低,合作领域仍然较窄,合作形式仍然相对单一。农业合作也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贸易上。农业科技合作主要局限于人员互访、良种引进等。重大农业科研合作项目仍然缺乏,农业投资较少,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的参与。目前,新疆与中亚五国的农业合作主要是由市场机制推动的。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农业合作机制的不完善使双方的合作具有一定的协商、软约束和非制度性的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匹配的农业区域合作机制,建立不确定性的协调平台和协调,建立不确定性的农业区域合作机制。从而拓宽合作形式和领域,丰富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水平,逐步建立多形式、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多元化的农业合作模式。
二是新疆与中亚五国农业区域合作现有合作机制的不足和不足。
20世纪90年代,随着新疆边境贸易的兴起,中国新疆与中亚国家的农业合作发展迅速。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进一步推动了新疆与中亚国家在农产品贸易、农业投资、人才交流、种源交换、技术引进等领域的深入合作,形成了一定的合作机制。例如,利用上海合作组织农业部长会议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农业工作组形成的国家级农业合作机制,与中亚五国开展农业区域合作;建立了独特的展览经济合作机制,为新疆与中亚五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信息交流、农产品贸易和农业投资的平台;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形成了政府领导的农产品贸易合作机制;形成了相应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农业科技交流和人员互访机制,逐步建立了相对稳定、双赢的农业科技交流渠道。
然而,随着农业合作的深化,许多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表明现有的农业合作机制仍存在不足和不足,农业合作的具体合作水平尚未形成规范。在农产品贸易方面,由于没有完善的贸易清关机制,灰色清关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双边农产品贸易的深入发展。在农业科技合作方面,由于缺乏信息、技术和人才交流等综合系统的合作机制,双方的合作非常随意,合作方式仅限于政府和科研团体之间的相互访问、调查和科研数据交换。在农业投资领域,由于没有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农业投资合作进展缓慢,建立的合作机制或合作模式大多属于较低水平、松散、协商、软约束和非制度特点,经济利益协调能力不足,约束不强,影响合作热情,导致合作效率,甚至阻碍长期有效合作。在农业产业合作方面,农业内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或品种的专业合作机制尚未建立,极大地影响了农业资源、生产、加工、贸易等方面的广泛深入合作。
一般来说,双边农业区域合作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新疆和中亚农业合作的深入发展。农业区域合作带来的具体好处和实际利益远低于人们的希望和期望。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合作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新疆和中亚农业区域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