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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的教学计划

时间:2022-03-07 23:12 所属分类:教育论文 点击次数:

中国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优秀法律人才教育培训计划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最终确定了法律人才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科教一体化是世界一流大学共同认可的核心办学理念。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高校教育开始从传统的单一教学转变为科教一体化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不仅注重教学,更注重科学理念和思想的传播,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时代赋予大学发展的核心命题。基于科教一体化的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既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又能培养更多具有坚实法律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确保我国在经济全球化道路上取得更大成就。
一是科教融合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养现状。
目前教学过程中的许多问题都来自于科教分离,虽然我国科教一体化逐渐应用于教学过程,但仍没有最终形成高等教育理念和高等教育理念的科教一体化,高校存在的许多问题是,它们没有形成科学教育一体化的概念和概念。科学教育一体化在大学中有一个共同点,但没有共识。在科教分离的教育理念下,高校高质量、丰富的科研资源不能总是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科学教育一体化的本质是学者在科学研究、教学和学习的连续统一中发现和传授知识。科学教育的整合是科学与教育的整合。它不仅需要以教学知识为基本指导,而且非常重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如课程开发能力、教学设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
顾名思义,涉外经贸法律人才是指涉及对外贸易的法律人才。这些人才队伍的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促进中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稳步发展对外事业的基本保障。对于这些人才的培养,人才队伍的建设可以保证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中国贸易融入国际社会,促进对外关系,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然而,从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的现状来看,我国涉外法律人才远远不能满足国际化的需要。基于科教融合的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能够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坚定信念,为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利益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涉外经贸人才也要有更广阔的国际视野,善于世界的稳定。从中国的角度审视和评价国际法理论、制度和事件,在维护中国合法利益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我们还应具有良好的外国法律专业素质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二是科教融合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养。
(1)学生主观能动性不足,教师不能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基于科教一体化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的培养,往往受到学生主观性不足、学习兴趣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学习过程中效率低下、教学成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此外,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注重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思维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在学习过程中,他们更喜欢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学科。法律作为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此外,在教学过程中,许多教师也采用了传统的教学方法,不注重创新,最终影响教学成果。许多教师忽视了对学生的正确指导,充分挖掘学生的学习兴趣。
(2)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不完善。
经济全球化不仅对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且由于经济全球化是基于国家法律和国际社会的一般规则,对法律人才培训的目标模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也对法律人才培训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创新的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训理念不完善,对教育教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极大地限制了人才培训。
(3)教学计划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科教融合的背景下,要培养创新的涉外经贸法律人才,不仅要为学生提供正确的教学理念,还要在这一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目前,创新涉外经贸法律人才的教学计划还没有完全符合教学目标和教学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在教学过程中,适当使用多媒体等设备,查询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经典案例和重要经济社会典型事件,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分析,提炼一些能够教育和引导学生的关键内容,提炼出值得深入研究和课程相关的课题,辅以本课程理论知识的教学。
(4)竞赛立项指导不足。
基于科教一体化的教学背景,课堂教学可以充分吸引更多对涉外经贸法感兴趣的学生。结合国外一些荣誉学院的现状,通常根据学生一两年的成绩进行评估,并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选择最佳学生。这些学生必须同时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指定的选修课程,并通过考试或考核;同时满足涉外经贸法律人才培训计划的其他要求,包括参加竞赛、撰写专业论文等,不利于全面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