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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论文

农业资源在每一个领域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时间:2021-12-19 17:04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点击次数:

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要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还进一步强调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农业经济法治化,要从法律上引入经济法治理思想,合理调整现行农村产业结构,依法完成政策扶持落实,在资金流动指导、资源配给管理等方面,为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和保障,促进农村经济稳定、持久发展。
契约精神、法治意识对广大农村的影响日益扩大。
目前我国对农业经济进行法治化管理,已形成以中央中央为核心,地方政府为层级结构的基本格局,并通过长期实践,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以“试点—总结—推广”为基本模式的法治化道路。在广大农村,契约精神、法治意识的辐射力、影响力正在不断扩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充实,农村地区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另一面是,由于普法宣传的深入开展,农民的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契约精神、法治思想已成为当前农村群众思想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范围的农村,农业经济从“政策治理”逐渐向“法律治理”过渡,权力干预逐渐削弱。长期以来,“政策治理”一直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量,同时也削弱了法治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伴随着农业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在我国目前的农业经济生态中,“法律治政”已逐渐取代“政策治”。在全面推行“法律治政”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农村社会以“政策为主”为主的管理模式。同时,将行政权与“政策意志”相分离,有效地减少了行政权对农业经济发展的过度干预,使经济行为与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协调。
专门化立法改革实施成效显著,为新时期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一系列专门法规,说明了经济法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农业经济法治化治理的内容调整、规则完善和机制创新显著提高,为农村当前的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提供了切实保证。
法制缺失、经济法运行机制不健全等是我国农业经济法治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律主体性缺失问题较为突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虽然近几年我国农业经济专项立法改革加快,但法律法规在经济行为定义中的主体地位仍然相对薄弱,有些行政条例的效力显然大于专门法法规。如果出现经济纠纷,可以将《国家九条》《国家十条》《国家五条》《国家十条》作为主要参考和考虑的规定,而且相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的规定,常常被搁置,或者说,这被视为政策的一个可延伸的解释。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经济法治化过程中,法律主体性的缺失,是造成法律制度功能缺失的重要原因。
现行经济法律制度运行机制比较松散,有些地方政府行政与法治管理脱节。尽管目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已经制度化,法治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但,在广大农村,经济法对权力滥用的监督、约束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单个草根政府将超越法治空白区来扩张其公权,有意淡化经济法对竞争权、经济民主权、经济平等权、经济发展权等的法律界定和赋予,从而削弱经济法对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效力。
在权力问责制规范化、透明化程度低以及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治理滞后。目前,我国农业法治建设除存在着立法跟不上、部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发展瓶颈外,还存在着权力滥用、监督问责震慑作用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农业专门法,总体上是宏观的。这种情况下,农村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自主性较强,倾向于权力的单向性赋予,很难实现有效的制衡。因此,权力问责制、问责制不健全、法律条文宏观等问题使得农业经济法制化的实施仅停留在制度层面。
用经济法学思想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明晰法治、民主、科学的经济立法原则,正确界定参与各方的法律主体性。要在农村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内大力推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反馈讨论的决策方式,提高部门对经济发展法治化的认识水平。与此同时,要加快农业经济法治化管理的步伐,完善执法程序,科学界定经济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应重视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切实突出经济法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保障地位。
严守法制、经济规律。以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系为重点,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经济规律与经济规律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制约的相互作用。要让农业资源在每一个领域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就必须充分发挥经济法规则和经济发展规律的协同作用。为此,要尊重和运用经济发展和市场规律,通过专门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科学配合,进一步提高农业经济发展法治化水平。与此同时,应加强行政权干预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和公示,有效发挥农村地方政府的经济指导作用。
提高农村政府对农业经济发展指导的权责、法制化水平,加强监督问责机制的法律约束力。权力义务法定不仅是法治化治理的核心内涵,也是保证法治农业治理有效实现的重要导向。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完善权力问责机制,明确政府既定权力、责任清单,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与此同时,要坚持司法独立,建立专门化的监督、问责制,围绕农业经济法治化管理的可诉性、行政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依法审查,加强对农村地方政府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和追责。
经济法律制度的优化整合,制度重构,推动专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我国目前农业经济法治化管理中存在的结构松散、划分部门法规则重叠等问题,应通过结构整合、司法解释等方式,加强经济法各细分法律间的联系,提高农业经济专门化治理体系的完整性。从职能部门权力实施与经济发展效益的互动关系出发,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促进执法激励的制度化。要逐步加快《政府绩效评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物质奖励、评比公示等制度保障,确保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并在此基础上全面落实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