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论文
新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及农业绩效
时间:2022-01-20 22:07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点击次数:
一,引言
农业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与绩效研究是目前我国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发现农地产权改革,尤其是1978年我国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获得的农地产权越来越充分,这对我国农业增长、增加农民收入和经济增长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其表现当然不容否认,但在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明确土地产权当然是农业发展的关键,但是,明确明确的农地产权当然是农业发展的关键,但这种正面作用是否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完全没有地域性?在过去数十年中,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全国农业的整体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是否与前一步相提并论,推动了全国各地农业的整体发展?文章认为,这是一个有待验证的论据。
位于西北边陲的新疆,国土面积占我国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1.6%,与其他省份相比,土地资源十分匮乏,新疆可供开发的后备耕地面积较大。对新疆来说,不管是实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还是继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迫切性,都与其他省份有区别。基于此,本论文拟以新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以改革开放至今的研究范围,探讨新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及农业绩效。在物权理论中,新疆和其它省区的主要区别在于,限制农业发展的不只限于耕地面积、肥力、农艺等,还包括农地产权制度。随着新疆与全国其他省份进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尽管新疆耕地面积逐年增加,农业生产规模也相应扩大,但土地过度开发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同时指出,新疆土地过度开发,是造成新疆部分珍稀动物绝迹、土地荒漠化加剧、河流断流、湖泊干涸、水质咸化、沙尘暴频繁等重要原因。所以,在当前,研究新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及其实施效果,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对当前新疆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第一,从全国总体上看,近几年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取得了一批比较有代表性和影响的成果。高尚全认为,几十年的经济建设实践证明,我国传统的土地产权制度,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和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从我国土地制度固有的矛盾与缺陷来看,问题的根源并非土地公有制本身,而是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合理。因为缺乏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导致了土地公有制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2]。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农业也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从产权的角度,徐美银考察了我国农地制度的演进路径,调查结果显示,农民拥有土地产权的强度呈现出曲折的变化过程: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阶段达到最高点,然后再逐渐下降,到了人民公社时期是最低点,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再往上走,现在已经到了很高的水平。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中国农业产量也大致上出现了类似的变化规律:农民土地产权的强度越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越高,农业产量越多[3]。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家庭承包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激励功能已基本枯竭,而存在的种种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已刻不容缓。在王天义看来,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最大的缺陷就是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础上,以农户拥有产权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4]。徐莉、吴克宁等学者认为,要使广大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实行农地市场化改革,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5],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把现有的村庄或村民小组逐步改造成股份制公司形式,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经理人员由全体股东投票选出,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具体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6]。从那时起,学者们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所有权主体不清、产权不清、权能残缺等问题,要使农民的土地产权得到清晰的界定,使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是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7],要从改造所有权主体入手,明确地权内容,排除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土地流转机制[8]。另外,也有学者提出“三权分立”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设想,即将农地所有权分开,承包和使用[9],建立大宗农业产品的保险体系,满足社会需求,等等特殊农产品,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或其他支持,鼓励保险机构购买规定数量的农产品,开展特殊农产品和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10],建立土地产权“国有永佃制”等[11]。
第二,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并非所有学者都认为全国应“一盘棋”地实行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高小军认为,发展不平衡,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供求状况不同,土地所承担的就业与保障职能的强弱不同,与此同时,社会的发展进程,各地区的发展速度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应该形成一个动态优化组合,逐步演进的格局。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有不同的区域、阶段。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延续现行政策,继续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对收益权的界定更加合理,与此同时,要有效地保护农民的权利,包括限制政府的侵权行为和集体组织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当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12]。通过对土地制度需求的研究,吴次芳等发现,不仅在东西、中、西部之间,在近郊与远郊之间也存在着。不发达地区农民对土地的平均所有权,以及集体土地制度下的社会保障功能的需求往往更强,但在发达地区,农业已经不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工业就业机会很多,农民需要土地规模经营,规模效益[13]。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后,叶剑平、田晨光指出,尽管土地产权改革总体上提高了农业绩效,但是就全国而言,在土地使用权和农地转让权方面,东部地区表现较好;西部地区土地产权的稳定程度较高;中部地区土地产权状况日益恶化。在制度层面上,土地利用绩效差异与区域发展水平呈现出互动关系,各地区间农地土地产权表现上的差异,使东部、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进一步扩大[14]。
总之,现有的研究成果充分肯定了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并对继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思路和建议。虽然少数学者承认我国不同地区因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对农地产权制度的需求也应有所区别,但这些研究多采用定性研究方法,量化研究相对不足。并且由于现有的研究成果大多是以全国为单位,缺乏对某一省地区的实证研究,因而得出的结论和建议也不够有针对性,指导意义不大。这也是本论文留给我们更多的空间,本文将在以上方面进行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