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论文
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成因
时间:2022-11-05 22:27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点击次数:
农业科技进步在保障我国粮食稳产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推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引擎。文章对吉林省九台区、公主岭市农民、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龙头企业、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院院长、中层干部、一线科技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吉农公司和科研管理办公室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1.农业科技成果类型及转化路径
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来看,我国农业科技成果分为商业化科技成果和非商业化科技成果。可商业化的科技成果是指具有商业价值从市场中获利的科技成果。不能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不能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文章所称不能商业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可以直接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可商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是将科技成果物化为产品,企业可以通过产品销售实现新作物品种、新农药、饲料添加剂、新农机等科技成果的价值。在农业科技领域,许多成果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但没有商业价值,如作物栽培技术、自交作物新品种、生物防治技术等。这些成果只能由政府或科研单位转化,由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推广给农民,使用新技术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2.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成因
有效科技成果供应不足
1)科研项目立项机制不科学[1]。一是项目选题机制不科学。目前,我国农业科研主题主要由政府科技部门和相关科学家确定,农业生产涉及面广,科技部门和科学家难以充分掌握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科研主题和农业需求错位,科技成果可用性差。二是科研经费分配不合理[2]。由于政府和少数专家掌握了科研府和少数专家手中,导致科研经费分配不合理。有的科技人员资金多,项目多,忙于项目检查验收,真正花在科研上的时间少,有效成果少。部分科技人员由于科研经费不足,无法取得相应的科技成果。三是科技投入不平衡[3]。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投资主要集中在大宗粮食作物、畜牧业、水产品等大宗品种。一些小品种、特色品种和优势作物难以纳入支持范围,但这些小品种的发展对国家工业安全影响很大。吉林农业科学院在甜菜、果树、高粱和花生方面的研究经费很少。由于研究经费无法保证,相关研究面临中断的风险,取得成果更加困难。
2)农业科研项目立项周期短。农业科学研究受动植物生长周期的限制,研究周期长[4]。以育种为例,植物育种一般需要10~15年,动物育种一般需要20~30年才能取得成果,但目前的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这一制度导致了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项目只能取得阶段性成果,不能取得最终应用成果。二是科研人员不选择研究周期长的研究项目,只选择一些短、平、快但不一定具有应用价值的项目。三是检查验收频繁,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检查验收上浪费了大量时间,科研时间严重不足。
3)科技评价体系不接地气。首先,科研项目的评价主要是论文、专注、新品种、专利、标准和获奖数量[5],对成果质量要求不高。因此,为了完成科研任务,科研人员花费大量时间拼凑科技成果数量,对成果质量和可应用性关注不足,科技成果应用价值低。第二,科技人员的考核不是根据学科特点进行的。SCI以论文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引入基础研究行列,部分从事育种、栽培、植保等应用技术研究的人员不受重视,导致热情低下,部分人员转向基础研究。没有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为无源水。在吉林省的一项研究中发现,很少有人研究我国农业生产中急需的高效栽培技术、简单秸秆处理技术和粪便处理技术。
4)科技激励机制不完善。从事可商业化科技成果研究的科技人员,通过成果转让收入的再分配,可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这方面的激励机制相对完善。目前,农业科技人员还承担了大量不能商业化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例如,从事大豆、花生、高粱、水稻等自主育种的科技人员,一旦新品种进入市场,农民就可以保留自己的种子,商业价值不高,没有企业愿意生产和销售这些种子。从事这些作物育种的科技人员不能像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等育种者那样获得品种转让费收入。目前,科技人员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5)事业单位改革与农业科技创新发展不匹配。在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选择公益类。农业科研单位成为公益类后,不能有经营收入,部分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创新成果不能有偿转让,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一方面,这一改革的结果将导致农业科研成果产出的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涉农企业规模小,无法承担应用技术研究的重任,导致农业应用技术领域研究滞后,农业科研将越来越偏离农业生产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