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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难的现状
时间:2021-11-04 16:35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送达,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传递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者,使其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诉讼文书快速、高效送达是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保证。但是,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送达困难”已成为诉讼实践中日益突出的问题。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和探讨。
民事诉讼送达难的现状,成因分析。
据中国裁判网统计,2019年全国民事案件共13404891件,因传唤当事人不到庭而作出的司法文书共230314件,因当事人不到庭而传唤的案件,比例高达1.72%,这就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深思。
一、传统送达方式的现状。
传统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相对于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原告而言,往往是被告更容易故意或无意地逃避接受诉讼文书。1.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派专人将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将其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尽管这是最稳妥、最直接的送达方式,但在法庭上,法院案件多,工作人员少,法庭专职负责法律文书送达的人员少,所以难以有办法将高达万件的文书直接送达。而且,从空间位置来看,受送达人的位置信息并不固定,有时会出现出走的情况,这也妨碍了直接送达方式。此外,还有当事人不愿到法院来,故意拖延时间,送货人的地点可在农村、山区、海岛等地,往返运输耗时太长,造成效率低下,浪费物力和时间。2.留置送达是一种送达方式,是指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件,而送达人则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这是一种补充直接送达的方法。这种送达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诉讼文书送达中被拒的尴尬,但缺点是找证人证明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较为困难,甚至会出现应当回避人员做证的情形。此外,尽管法院送达人还可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并对其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但在此过程中,法庭送达人过于自主,在进行语言交流时,容易与受送达人或其家人产生误解,增加了案件的解决难度。3.委托送达是指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事人的地域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日常工作中工作量较大,委托送达给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带来了更大的工作压力,容易产生主观能动性低的问题。4.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即法院通过邮局以双重挂号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这种邮递方式的费用较低,是目前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一种邮递方式。举例来说,十月二十八日,由广东省深圳市邮政分公司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共同打造的“E网送达”综合服务平台正式启动。此平台集电子送达、网格化送达、智能云柜投递、邮件投递等功能于一体,更好地加快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速度。此外,许多省、市法院也同邮政部门就诉讼文书的送达达成一致。但实践中,这种送达方式也存在着弊端,如送货人知道自己应该签署的是法律文书,采取种种理由或直接逃避、拒签,使得法院不得不更换送达方式,从而浪费了文书送达的时间以及人力、物力和财力。5.转递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转至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送达是一种变通方式,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收送达人为军人、在押人员,或接受强制性教育。所以,尽管这种送达方式适用量小,但效率高。6.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内容。通知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及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电子送达等不能送达的情况下送达的情形;也是法律文书送达最后最无奈的情况;尽管最终解决不能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是可能的,但不能保证受送人人收到了法律文书,因此影响了法律程序。
(二)新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电子化送达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新增的送达方式,是指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等方式及时收悉的方式送达。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几乎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类型的电子设备,甚至老年人,他们的孩子都能用到电子设备。电子化送达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但它也存在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等不足之处,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来表达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