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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识别倒签提单的违法与危害

时间:2021-11-08 17:4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识别倒签提单的违法与危害,避免倒签提单。
尽管UCP600对提单的装运日期作了具体规定,但第十四条同时还规定,在收到提单后,开证行不审查提单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必须在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检查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便决定是否履行付款义务。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在“单证一致”的条件下,构成开证行一种确定的保证,即已付清或将要履行付款,其不受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或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因已有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所限制,因此,开证行的审单具有终局性,在开证行检查单据并向国外付款之后,无法向受益人追索。实践中,通常是在开证行单支付给出口人之后,货物才运到目的港。所以,当许多出口商不能及时交货时,单方面认为只要倒签提单就能实现“单证一致”而得到开证银行的付款,当开证银行支付后,由于没有追索权,出口商即使发现是提单倒签,由此提出异议或索赔,也可以在买方和卖方谈判中占据主动。对出口商的这种认识,在认识到倒签提单的违法性和危害的同时,很容易看出,出口商的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而且很危险的,在国际贸易中一定不要倒签提单。
(一)倒签提单不合法。
1.分析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靠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所以银行只处理单据,不问货,如果是服务性的行为,倒签提单无疑会做到“单证一致,单独一致”而得到开证行的付款,而且开证银行付款后就没有追索权,但是那并不意味着“平静的”。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交货期”是合同的“要件”,除非买方和卖方另有约定,否则,迟延交货等同于根本违约,进口商有权向出口商索赔损失。倒签提单日期掩盖了真正的装运日期,实际上是隐瞒了出口商延误交货所应承担的责任,这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分析提单的性质。就提单本身而言,它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以证明货物已收到或已装船,以及保证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证书。既是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装运货物的收据,更是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被称为“物权证”,无论谁合法持有提单,船舶公司都负责交付。因为提单具有上述功能,又具有证券的性质,因此,任何一位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均可凭提单向银行押款或到指定地点提货。这样,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关系,如托运人与付款银行、付款银行与开证行、开证银行与买方、买方与船方等,都是并且只能通过提单的易手,以取得款项或货物。所以,从法律上讲,提单易手的每个环节,即构成各种法律行为,并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出口企业要求倒签提单,即违反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歪曲了整个提单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构成侵权。在违反倒签提单行为方面,无论是国际公约《海关规则》、《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提单签发日期必须符合实际装船日期,倒签式提单篡改签证期,不仅违背了国际惯例,而且有悖于“诚信”的商法原则,构成了对买方的一种欺骗。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㈡倒签提单的危害。
无论从合同的效力还是提单的性质来看,倒签提单均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单证一致"的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并在凭单付款之后不能行使追索权,但进口商完全可以对出口商推迟交货提出索赔。实际上,当交货延误影响到货物的正常销售,或者遇到卖方市场价格下降时,进口商就会用倒签提单来掩盖真正的装运日期。向出口商提出索赔,损害了进口商的权利,如果买方和卖方不能达成一致,进口商通常会在一边拒绝提货,一面请律师上船查看航行日记和装货单据,核实货物的真实装运日期,然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起诉船方,要求法院扣押船只,法庭确定事实后,可以作出扣船决定。虽然进口商以船方违反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船方是在出口人出具担保书,表明应承担全部责任之后才向出口人发放倒签提单,事实上,即针对出口商,最终使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必须作出补偿,从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这样做会导致商品差价,船舶停泊费、运杂费、保险费、压仓费、码头费、滞报费、滞纳金及仓储费等多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