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开放
时间:2021-11-13 05:26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具有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内容。
它不仅是在文化、科技、产权、法律等方面跨文化、科技、产权、法律等方面的一种精神财富,它在人类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高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尽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但它与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相区别,而有些知识产权又同时具有财权和人身权。如版权既有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和其他个人权利的保护内容,也具有复制权、展展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就像国际作家作曲者联盟的章程所说,“智力作品既是作者个人个性的产物,又是经济利益的来源。因此,人的人格权、作者的身份权也随之产生;也产生了作者所有形式使用作品的所有权的可转让权利的原则,而不问其价值与用途。因此,它“打破了以‘物’为界将民事权利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划分。”成了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既有个人权利又有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也有著作权和作品邻接权(例如表演权)、商号权,而其它知识产权则属于单一性质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制度的开放。
法律不只是一纸空文,而是一种活生生的力量,知识产权法也一样。它是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一种法定形式,但是,“权利是一个有发展意义的概念,当需要对某一利益进行保护时,就可以通过立法或判例学说来给予法律力量,使之成为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是开放的权利体系。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的发展,各种新的智力成果不断涌现出来,各国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和方向,适时调整和扩展自己的知识产权范畴,商业方法、基因技术等也已列入了知识产权法。因此,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应该以一个开放和发展的眼光,密切关注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适时地将其作为对象,对知识产权人来说,赋予权利可以进行界定、扩展或限制,以利于知识产权人更好地保护其智力成果,并有效促进科技发展、文化传播等社会公益。
结论
综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不难发现,印刷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出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的诱因,随着现代以微机革命、网络革命、通讯革命为主的新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范畴将进一步扩展。考虑到法律概念固有的不确定属性,我们应该抛弃严格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从对象出发认识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内涵。
权力是法定的利益,但利益是否可以上升为权利,何时可以上升为权利,可以上升到多大程度,如何成为权利,都取决于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程序,知识产权也是如此。因此,在探讨知识产权的特征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出发,还应从立法宗旨、演进历史和发展趋势等多维视角出发,对知识产权特征进行全面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