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
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时间:2021-11-23 08:28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论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程序。
作为公证业中的传统业务,继承公证的理论研究和程序性规范虽然不够成熟,但已经基本形成。作为继承公证的一种形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基本程序性规范应当与继承公证一致。但是,鉴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的有关程序进行探讨。
㈠确定遗产。
我国城市房地产法律体系中,将登记作为认定归属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取得了社会大众的共识。但是,对于农村房屋的归属认定,能否仅凭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作为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作者觉得这个问题很值得深思。在农村,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即所谓“一户一宅”。但在语义上,我们所说的户应是“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户”或人可申请宅基地:“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不到限定标准;二是有分家的农户,划分后没有宅基地的;三是规划新村,镇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可见,实际上,宅基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主体为一户一户,而不是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权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中,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户之长或祖父母,导致公证处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中难以认定。当前,以传统伦理学思想为支撑,凭土地使用证认定遗产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会在公示公信效力方面的需要;仍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农村房屋基本上没有发放产权证,未经管理部门测绘,验收等,因此,应合理地调查遗产的物理特性,
固定。
㈡收集有关证据的资料。
由于继承对象的特殊性,其公证证据资料收集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作为村民的继承人基本上属于无工作单位,由于没有档案工作人员,加上继承者迁入户口的情况比较普遍,使得公证处对户主进行确认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当前,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只能是对继承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邻居等进行核实,以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二是因被继承人遗赠而产生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在现场勘验中得来的照片、录像带等必须保存,如果有条件,可以与专业房屋测绘人员一起到现场勘察,如果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一步明晰,则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公证处应向其继承人所在的村委会咨询,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以保证有关继承人在继承房屋后,能够使用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权。
㈢审查出证的条件。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中,要注意下列问题:一、被继承人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如是否持有有关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住宅住宅的建筑是否已完工,可称为房屋;第三,继承人的数目是否比较清楚,并且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第四,如果一旦继承,是否会造成利害关系人失去居所,例如,农村未出嫁妇女(一般都是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可能仍然需要在发生继承的相关宅基地和财产中居住;第五,由村民小组继承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由村民委员会对继承人继承。
关于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公证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针对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法律制度和相关公证制度,笔者在此仅提几点零碎的设想,其体系、科学性、可行性尚待进一步论证。作者认为,对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可以考虑加入如下内容: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可以继承的只能是盖了房子的宅基地,闲置的、没有盖好的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由于无住房的宅基地由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所带来的政策障碍太大,恐怕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突破,但这并不是说没有房屋的宅基地不能由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另外,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诸如无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可以继承的,这就存在着促使一些人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或潜规则获得宅基地,从而导致耕地被蚕食。
其次,应当进一步明确可继承的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在这里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是指按照有关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取得宅基地。
三是合理地设置继承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这一期间可以考虑以所继承房屋的自然寿命为准,继承后的房屋不得翻修,更不得推倒重建。就是房在地在,房屋灭失了宅基地使用权终止,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是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继承取得的有关制度。农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性质与取得人的身份属性是相联系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申请使用。非集体组织的成员一般都不具备这种身份,因而也没有资格享有这种待遇。继承人在取得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时,支付一定的费用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同时,对宅基地进行有偿使用,有利于法律的执行和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假如继承者可以无偿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则在一定意义上是“肥水入外”。由于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这类法律的实施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因此,应该有偿使用。使用权收费标准应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土地价格差异很大),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协商。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这笔费用改善村民福利,以弥补宅基地福利功能受到限制后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的利益损失。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确立,为各方面法律所作的努力指明了方向,但是,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继承权方面,公证业可望大有作为,其中关键是我们是否能负起责任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