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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判决分两个步骤进行
时间:2021-11-23 08:30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背景
专利权侵权判决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28日发布,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请求权,可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中有关权利要求、专利复审文件的解释。最高司法解释首次将专利复审档案与说明书及附图结合起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审查档案对专利侵权判断的重要作用。作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性依据,专利复审档案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运用,但最早作为一条正式条文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
个案介绍
OBE-工厂·翁马赫特与Borgethner有限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编号是96191123.9。一种名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许可声明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折页由至少一个机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组成,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提供一种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出一个大致与铰接件形状一致的部位;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圈,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专利持有者主张康华公司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制造.用.承诺销售并出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是将铰接件用冲压方式冲入金属带,即康华公司所谓的“冲裁落料”(涉案专利是在铰接件安装弹簧件组装装置之前,仍然用金属带连接),尔后用手持钳子将铰接件夹住,把铰接件凸肩部用锻压机打圆,也就是康华公司称其为“模锻”,然后人工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中进行打孔。可见,康华公司加工制造铰接件的方法与涉案专利中“权利要求1”同等保护的方法相同,侵权成立。
对于一审判决,康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简称“二审法院”),该专利方法建立在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情况下,但所控侵权方法既不连续也不延时,就是在与金属片分离的情况下,采用传统的机械加工工艺将脱模、锻压、打孔设备逐个进行,完全不同于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专利说明书中所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建立在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不分离,并按顺序顺延的条件下,实现铰接件与金属带料分离的技术方案。对于被控侵权产品铰接件的制造方法和专利方案采用的铰接件和金属带料不能分离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和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也不会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初审判决中对被控侵权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认定错误,予以纠正。
OBE-工厂·翁马赫特和鲍姆盖特纳公司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分离”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中加入最高法院。
2009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0BE-工厂·翁马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审查再审程序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在审理此案时提出的意见陈述书:“铰接件尚与金属片相连,因而设在预定位置,“弹簧铰接组件是通过冲压或变形的,以及通过把弹簧安装在铰接件上而使其组合式铰接件的方法来改进”,说明:当铰接件还需与金属带连接时,对其进行加工,此外,当铰接件还与金属带连接时,弹簧的安装足以使权利要求1成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此外,在审查文件的基础上,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基本符合铰接件外形的区域”仍为金属带的一部分。复审期间,复审人对复审意见的陈述不应视而不见,将铰接件金属片和带子完全分开的技术方案列入对涉案专利的保护。
上述分析可知,申请人在复审阶段认定的内容可作为确定权利请求保护范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