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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新形势下专利复审工作的需要

时间:2021-11-23 08:32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作为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基础的根据的理由,专利审查档案。
我们所说的专利复审档案,一般是指,在专利授权和确权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通常包括各种形式的实审、复审通知、复审决议、申请人意见陈述和修改文件以及引用的对比文件等等。
(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须参照专利审查档案。
申请者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用文字表达的,由于文字表达方式的局限性,不能在申请书中一次性完整地表述发明创造内容。另外,审查者与申请者之间的意见交流也依赖于文字形式,一项发明创造的内容也需要多次在文字交流中比较充分体现,对此,法院有必要通过查阅授权历史即专利复审档案,清楚地了解发明人的发明内容及其被排除的内容。
(二)专利复审档案应当成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专利法是指行政机关将专利权授予发明创造的程序,司法侵权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裁决程序。这一自然而然的制度设置,使专利审查档案成为司法程序中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逻辑起点。因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在不同的程序中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这就可能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不同,专利审查档案是实现两个程序之间一致性的有效连接。所以,为实现授权、确权、侵权判断的一致性,专利审查档案理应成为司法程序文件的一部分。
(三)专利审查档案是运用禁止反言原则的证据。
禁反言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一致。禁反言原则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任意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这就是说,专利权人为了取得专利,不能在申请专利时对权利要求做出狭隘或狭隘的解释;而在后来的侵权诉讼中,为使权利要求能涵盖被控侵权,又对权利要求作广义、更宽泛的解释。专利申请过程中已承诺同意或放弃的那部分内容,专利权人不得在其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它是专利侵权审判司法实践中由被指控侵权方提出并逐步得到司法界认可的一项重要原则。与此同时,禁止反言原则已成为国际通用原则。为此,利用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使之成为禁止反言原则在解释权利请求中的运用。
(四)利用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
当前,为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利用专利复审档案解释权利要求,有助于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界限,从而实现对专利权的合理保护。它有助于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不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众利益。
专利权审查档案用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情况。
㈠审查意见被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在审评阶段,进行实审和复审的审查者都必须确定技术方案,而在侵权判定中,这些行政审查可被用来解释权利请求保护的范围。
㈡申请人的修改文件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申请者回复审查意见通知的常用方法之一,修改合格的文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申诉人在陈述中使用了对权利主张的解释。
为避免修改过大的范围,申请者往往更倾向于将专利文件提交给审核者,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文件的说明也许是最可行的方法,正是由于此,在客观上对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时,申请人意见陈述均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利用专利复审档案解释权利要求对行政审查工作的影响与建议。
审阅档案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是信赖专利审查档案,同时也对专利审查工作和专利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一份质量不高的专利复审记录提交给公众和司法机关,会降低公众对专利审查的可信度和司法机构的信任。公共和司法机关如果不能准确、及时地获取专利复审文件,就会对公众造成新的不平等,阻碍司法机关进行侵权判决。
作为专利复审机构,为适应新形势下专利复审工作的需要,审查员在提高审查质量的同时,也就是要保证审查决策的合理性和及时性,倡导审查人员对专利申请提出更多的质疑,如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等。与此同时,由于审评程序是单一的,审查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十分有限,审查者需要依靠申请人发表意见的陈述,审查者有权要求申请人披露其他发明信息。有利于科技信息的传播,维护科学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同时,申请人也有责任有效地回答合理的质疑。因为复审文件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可能会导致申请者在答复意见时的陈述会减少,意见交流不足,导致通知次数增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通过进一步规范申请人意见陈述,引导申请人做出实质性回复。比如,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词的含义提出质疑,申请人应结合说明书或技术计划来阐述或解释其中的含义。审查人应注意陈述性充分,同时要求申请人作出详尽而明确的回答。
因为复审文件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可能会导致申请人在回答意见时可能会采用三种做法:第一,只对其进行修改,不作评论性陈述,为了避免对后续程序的保护范围造成影响;第二个办法是,申请人只作非常简短的评论陈述;第三个办法是,以陈述意见的方式主动阐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不做修改。前两种做法由于陈述意见减少,意见交流不畅,会导致通知次数增加,不利于审查程序的节约。如上文所述,对于申请者的前两个实践,应该允许审核者对专利申请提出更多的合理质疑,并增加申请者对合理质疑的举证责任。就申请者而言,第三种做法是,审核者应注意意见陈述后的技术方案是否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录范围,不应因申请人未对申请书作修改而放松。
对于专利文件管理工作部门而言,也应尽快为公众和法院建立一个方便、及时、准确的专利审查档案通道。